1、第六章 柬埔寨法律概论,第一节柬埔寨柬埔寨概况一、国名、国旗和国徽 【国名】 柬埔寨王国(Kingdom of Cambodia【面积】 181035平方公里。 【人口】 1400万,性别比为0.94 ,有20多个民族。 【首都】 金边 (Phnom Penh) ,人口约102万。,【国旗】 柬埔寨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5:3。 由三个平行的横长方形相连构成,中间是红色宽面,上下均为蓝色长条. 红色象征吉祥和喜庆,蓝色象征光明和自由。红色宽面中间绘有白色镶金边的吴哥庙,这是著名的佛教建筑,象征柬埔寨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文化。线条比例为1:2:1,,红色代表民族,白色代表佛教,蓝色象征王室,符
2、合该国的国家铭言:“民族、宗教、国王。”现在这面旗帜曾经两次启用。分别是1948年1970年间和1993年6月30日至今。,【国徽】柬埔寨国徽图案的中心是一把由托盘托举的王剑,象征一切权力归于国王,王权至高无上;左右两侧各由一头大象和狮子守护 共有五层的华盖,“五”这个数字在柬埔寨风俗中意为完美、吉祥。顶端两侧伸展向上的棕榈树叶象征胜利。国徽下方的饰带上用柬文书写着“柬埔寨王国之国王”。整个国徽象征柬埔寨王国在国王的领导下是一个统一、完整、团结和幸福的国家。,【宗教】 佛教徒占人口的95%,伊斯兰教徒占人口的2%,其他占3%。 【货币 】瑞尔 重要节日(1)独立节:11月9日。1953年11月
3、9日,柬埔寨王国摆脱法国殖民统治宣告独立,这天被定为柬埔寨国庆日,也是柬建军日。 地理位于中南半岛南部。东部和东南部同越南接壤,北部与老挝交界,西部和西北部与泰国毗邻,西南濒临暹罗湾。海岸线长约460公里。属热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为24。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20个省和4个直辖市。 。,【简史】公元1世纪下半叶建国,历经扶南、真腊、吴哥等时期。914世纪吴哥王朝为鼎盛时期,国力强盛,文化发达,创造了举世闻名的吴哥文明。1863年沦为法国保护国。1940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日本投降后被法国重新占领。1953年11月9日独立。1970年3月18日,朗诺集团发动政变,推翻西哈努克政权,改国名为“
4、高棉共和国”。3月23日,西哈努克在北京宣布成立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开展抗美救国斗争。5月5日,成立以宾努亲王为首相的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1975年4月17日柬抗美救国斗争取得胜利。1976年1月,柬颁布新宪法,改国名为“民主柬埔寨”。1978年12月,越南出兵侵略柬埔寨,成立“柬埔寨人民共和国”。1990年9月成立柬全国最高委员会,西哈努克出任主席。10月23日,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在巴黎召开,签署了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历时13年之久的柬埔寨问题最终实现政治解决。 1993年5月,柬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首次全国大选。9月,颁布新宪法,改国名为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重登王位。11月,柬王
5、国政府成立,拉纳烈和洪森分别任第一、二首相。1994年柬国会通过立法宣布民柬为非法组织。1997年7月,联合执政的人民党(以下简称“人党”)和奉辛比克党(以下简称“奉党”)爆发军事冲突,拉纳烈被废黜第一首相,流亡国外。1998年7月26日,柬举行第二次全国大选,人党获胜成为第一大党,11月30日成立以洪森为首相的第二届联合政府,奉党国会议席居次,拉纳烈出任国会主席。12月,前民柬领导人乔森潘、农谢归顺政府,柬民族和解取得重大进展,进入和平与发展的新时期。,2003年7月,柬举行第三届全国大选,人党获胜。人、奉、森三党在权利分配上分歧严重,组阁陷入僵局。2004年7月15日,组阁僵局被打破,人党
6、和奉党就联合执政达成协议,拉纳烈和洪森分别任国会主席和政府首相,第三届王国政府正式成立。2004年10月6日,西哈努克国王在北京宣布退位。14日,柬王位委员会9名成员一致推选西哈莫尼为新国王。29日,西哈莫尼在王宫登基即位。柬王位继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政治2006年柬国内政局总体保持稳定,人党与奉党联合执政,在重大问题上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与配合。人、奉两党均强调两党的团结合作对维护柬和平稳定至关重要,并承诺2008年大选后,两党将继续组建联合政府。2006年3月,柬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批准组阁的票数由绝对多数改为简单多数。拉纳烈旋即宣布辞去国会主席职务。人民党推荐国会第一副主席韩桑林出任代主
7、席。3月底,韩桑林正式当选国会主席。10月,奉辛比克党领导层改组,盖博拉斯美取代拉纳烈任该党主席。拉纳烈成立以其名字命名的反对党。,第二节 柬埔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公元1世纪,在现在柬埔寨的南部建立了曾是东南亚早期最强大的王国之一扶南。扶南后来国势逐渐衰落,于公元7世纪为其北方兴起的真腊所兼并。真腊王国存在9个多世纪,可分为早期真腊、吴哥王朝和晚期真腊3个时期。其中从9世纪到15世纪初叶的吴哥王朝,为真腊历史上的极盛时期。 16世纪末叶,真腊改称柬埔寨。从此至19世纪中叶,柬埔寨处于完全衰落时期,不是成为强邻暹罗就是成为强邻越南的属国。同时,越南从17世纪至18世纪中叶逐步侵占了柬埔寨的湄公河
8、三角洲地区,形成了今日的越南南部。1863年柬埔寨沦为法国保护国,并于1887年并入法属印度支那联邦。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年一1945年)期间被日本占领。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同年10月重遭法国控制。1953年11月9日,柬埔寨(当时名柬埔寨王国)获得独立。次年7月在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上,柬埔寨独立得到与会大国一致承认。1970年3月18日,朗诺一施里玛达集团趁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出国之机发动政变,推翻了西哈努克亲王领导的王国政府。西哈努克寓居北京,于同年成立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致力于打倒朗诺政权。,二、宪法柬埔寨现行宪法系于1993年9月21日经柬制宪
9、会议通过、由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1999年3月4日,第二届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宪法规定,柬埔寨的国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 国会国会是柬埔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
10、立法机构,每届任期5年。首届国会成立于1993年,由120名议员组成,其中奉辛比克党58人,人民党51人,佛教自由民主党10人,莫里纳卡党1人。人民党主席谢辛(Chea Sim)任国会主席。国会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第二届国会成立于1998年9月,由122名议员组成,其中人民党64人,奉辛比克党43人,森朗西党15人。人、奉两党联合执政,森党拒绝入阁,成为国会合法的反对党。奉党主席诺罗敦拉纳烈任国会主席。第三届国会成立于2004年7月,由123名议员组成,其中人民党73人,奉党26人,森党24人。拉纳烈连任国会主席。2006年3月,拉纳烈辞去国会主席。3月21日,柬国会举行全体会议,投票选举原第
11、一副主席、人民党名誉主席韩桑林为国会主席,人民党中央常委阮涅为第一副主席,奉辛比克党成员尤霍格里为第二副主席。12月27日,国会投票表决通过奉党成员洪逊霍为国会第二副主席。现任国会于2008年7月27日选举产生,由123名议员组成,其中人民党90人,森党26人,柬埔寨人权党3人,奉辛比克党2人,拉那烈党2人。,参议院首届参议院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任期6年。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有权审议国会通过的法案。柬宪法规定,法案须经国会、参议院、宪法理事会逐级审议通过后,最后呈国王签署生效。参议院主席礼宾顺序排在国王之后、国会主席和政府首相之前,属国家第二号领导人,在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内时代
12、理国家元首。首届参议院由61名参议员组成,人民党31人,奉辛比克党21人,森朗西党7人,另2人由国王任命。人民党主席谢辛任参议院主席,奉党成员西索瓦吉万莫尼拉和包本斯瑞分别任第一、第二副主席。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 2006年1月22日,柬举行参议院换届选举,选举产生61名参议员,其中人民党45人,奉辛比克党10人,森朗西党2人,2名由国王直接任命,2名由国会委任。3月20日,柬第二届参议院举行首次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领导班子,人民党主席谢辛连任主席,奉辛比克党成员西索瓦基万莫尼拉当选第一副主席,人民党成员迪翁当选第二主席。 政府柬第三届政府于2004年7月成立,洪森为首相。设7个副首相,15
13、个国务大臣,26个部和2个国务秘书处,186名内阁成员。主要成员有:首相洪森(Hun Sen);副首相韶肯(Sar Kheng)。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20个省和4个直辖市。 司法机构法院分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最高法官理事会是司法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法院工作,拥有遴选、任免法官的职权。最高法官理事会由国王、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上诉法院院长和检察长、金边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以及两位法官共九人组成。2003年2月西哈努克国王辞去主席职务后,该理事会主席空缺。最高法院院长为迪蒙蒂(Dit Munty)。柬无独立检察院,各级法院设检察官,行使检察职能。,第二节 刑事法律 一、普通刑事法律
14、 柬埔寨的新刑法还在制定的过程当中,目前其普通刑事法律主要是1992年联合国过渡当局制定的一部临时刑法和1994年通过的一部维护社会秩序法。 (一)关于过渡时期在柬埔寨适用审判程序和刑法的规定 1992年9月10日通过的关于过渡时期在柬埔寨适用审判程序和刑法的规定是柬埔寨主要的刑法,是由联合国过渡当局制定的。当中的第4章、第5章和第6章对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刑罚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刑罚(1)重罪类型谋杀罪: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故意杀人罪:可处以815年的监禁。强奸罪:可处以5一10年的监禁或1015年的监禁。抢劫罪:可处以310年的监禁。非法拘禁罪:可处以35
15、年的监禁或10年监禁。有组织的犯罪:可处以315年的监禁。公共官员的贪污罪:可处以310年的监禁,同时并处贪污财产价值2倍的罚金。 公共官员敲诈勒索罪:可处以37年的监禁,同时并处敲诈勒索财产价值2倍的罚金。 非法交易买卖毒品罪:可处以5-15的监禁。,(2)轻罪类型 过失杀人罪:可处以13年的监禁。 暴力人身侵犯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6个月至2年的监禁、2个月至1年的监禁;如果使用任何武器的话,监禁的年限翻倍。 强暴狠亵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如果该犯罪伴有暴力、诈骗或威胁或利用职权便利,或受害者不满16周岁,则刑期翻倍;如果是以卖淫为目的或利用末成年人卖淫,则处以26年的监禁。 盗窃
16、罪:可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与文化财产有关的轻罪:可处以6个月至10年的监禁。诈骗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侵占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伪造公章、钞票、公共文件、邮票和商标罪:可处以515年的监禁。 侵占知识产权罪:没有规定刑罚。 伪造或有意使用私人商业或银行文件罪:可处以5年得监禁或100万-1000万瑞尔的罚金。 收买或隐匿贼赃罪:可处以15年监禁。 故意毁损罪:可处以13年的监禁或2个月至1年的监禁。 故意纵火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如果被纵火的财产是住处,则刑期翻倍。 非法持有或运输武器罪:可处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胁迫证人罪:可处以l一2年的监禁。伪证罪:可处以12年的监禁。
17、侵犯个人权利罪:可处以12年的监禁。故意贿赂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煽动犯罪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煽动歧视罪:可处以1个月至1年的监禁及100万1000万瑞尔的罚金。使用毒品罪:可处以1个月至1年的监禁。2刑罚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平等。(2)废除死刑。 (3)减轻刑罚的情形: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到减轻刑罚的因素如罪犯的年龄、罪犯的个人背景、被告的心理或精神状况、犯罪时的境况等。前述犯罪,如果罪犯年龄不满18周岁,则刑期减半。 (4)共犯:共犯与主犯的刑罚相当。 (5)缓刑:非刑事犯罪的监禁可以部分或全部施以缓刑。 (4)假释:罪犯服刑满二分之一非刑事犯罪的刑期或三分之二刑事犯罪的刑期,
18、如果释放有利于改造罪犯,则法院应监狱当局的建议,可予以假释。 (二)维护金边、省和直辖市社会秩序法 1994年8月l0日通过的维护金边、省和直辖市社会秩序法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卫生是每一个柬埔寨公民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省、市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违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和卫生的行为属于轻微犯罪。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形式有:(1)警告;(2)罚款;(3)赔偿被损害的财产。 对没有将垃圾丢入政府部门设置的垃圾箱内的个人,可处以2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2倍、3倍或4倍的罚款。 对将死去的动物丢弃在公共区域的个人,可处以5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10000
19、瑞尔的罚款。 对乱扔建筑废弃物或将死去的动物扔进水井和下水道系统的个人,可处以10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20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进行个人活动后未将公共区域清扫的个人,可处以50000瑞尔的罚款。 所有的建筑物、宾馆、机关或政府部门都必须设置垃圾箱。如果其垃圾给邻居造成卫生问题,首先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的,可处以20000瑞尔的罚款。 单个建筑内的厕所如果缺乏良好的卫生条件而导致卫生问题,首先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20 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其房屋面前晾晒衣物而影响到市容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10000瑞尔的罚款。
20、 对将动物放置在公共区域而不看管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并将动物捕获;督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3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公共区域内乱摆放物品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10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禁止的公共区域内进行销售活动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如果是屡教不改者,可处以2000瑞尔的罚款。 对未经允许建造房屋的个人,首先责令其自行拆除;如果拒绝拆除,将强制拆除并处以50000瑞尔的罚款。 对未经允许开挖公共街道的个人,可处以50 000瑞尔的罚款;并赔偿街道所造成的损失。 对噪音或吵闹影响社会秩序的个人,可处以5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罚款翻倍。,二、特别刑事法律 除了普通刑
21、事法律外,柬埔寨还通过了一些特别刑事法律,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与安宁的罪行予以重点打击。 (一)打击拐骗、买卖和剥削人口法) 1996年2月29日通过的打击拐骗、买卖和剥削人口法,是一部规范打击拐卖人口的特别刑事法律,对有关罪名及刑罚进行了规定。 1拐骗人口买卖或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1015年的监禁;如果受害者是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处以1520年的监禁。对于共犯、买者、卖者都按此类规定处罚。那些提供金钱等手段从事犯罪的人也被视为共犯。 2组织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5一10年的监禁;对重复犯罪者,给以前述刑罚的双倍处罚。 组织卖淫者如果有下述情形,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1)
22、受害者为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2)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武器;(3)组织受害者到国外卖淫或受害者是在柬埔寨境内卖淫的外国人;(4)犯罪人属于夫妻关系、男朋友/女朋友关系、父母或监护人与子女的关系之一方者。 除刑罚外,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 3淫乱罪:对组织淫乱的任何个人可处以l一5年的刑罚和500万一3000万瑞尔的罚款,如果是重新犯罪,须加倍处罚。 对任何与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淫乱行为的人,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 对此类犯罪,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二)禁止赌博法 1996年1月26日通过的禁止赌博法,对与赌博有关的刑事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23、 非经政府允许,柬埔寨境内所有的赌博活动均局违法行为。 对任何参与赌博者,可处以1000050 000瑞尔的罚金或处以1个星期至1个月的监禁;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50000-500000瑞尔的罚金并处1个月至1年的监禁。 对开设、拥有或管理赌场、赌馆者或赌博代理人,可处以500万一2000万瑞尔的罚金的罚金并处15年的监禁;屡教不改者应处以最高罚金和最高刑期。 对任何未经政府批准,为经营或销售之目的生产、进口赌具或赌博设备者,可处以50万一500万瑞尔罚金并处1个月至1年的监禁:屡教不改者,应处以最高罚金和最高刑期。 除柬埔寨王国政府以外,任何部门都无权批准在任何地方开设赌馆或赌场。对任何违法
24、批准开设赌博的政府官员或代理人,可处以15年的监禁。 (三)毒品控制法 1997年1月24日通过的毒品控制法,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加大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麻醉、精神物质的分类以及用于药品制造的麻醉、精神物质;(2)禁止麻醉植物的种植及生产、使用、销售、走私毒品:(3)医学、科学和教学研究;(4)检查和记录违法行为;(5)处罚;(6)预防和侦查与走私毒品有关的洗钱活动;(7)对怀疑洗钱活动的报告与侦查;(8)刑罚等内容。,第三节 民商法一、合同与其他债务法 关于合同与其他债务方面的规定柬埔寨执行的还是1988年l0月28日通过的合同与其他债务法中
25、的规定。 二、土地法 2001年,柬埔寨通过了新的土地法,改善了与土地有关的投资的法律制度。 三、商业管制与商业注册法 1995年6月26日柬埔寨通过的商业管制与商业注册法,是一部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199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 四 知识产权法1995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98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9年4月加入东盟,2004年10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1)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2003年颁布实施的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 (2)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法 2002年通过的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法(下称商标法), (3)著作权与邻接权法2003
26、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四节 经济法一、金融法 柬埔寨过去是一个单一的银行系统,柬埔寨国民银行通过其在省里面的分行进行活动。1989年,柬埔寨开始对银行业进行结构改革、政府颁布法令,将商业银行的职能从柬埔寨国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建立二元银行体制,该法令允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私有商业银行。1990年,国库业务转移到经济和财政部,国民银行成为一个政府部门,主要是为国家的财政赤字筹措资金。1991年,国民银行与泰国的暹罗商业银行合资成立了柬埔寨第一家私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运作主要由两部法律进行规范,即1992年的金融机构监管法和商业银行监管法。1996年颁布的柬埔寨国民
27、银行组织和行为法(以下简称中央银行法)将国民银行改组为中央银行。 近些年柬埔寨国内稳定的政治局势为柬埔寨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99年国民银行改组为中央银行后,柬埔寨又在1999年通过了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以下简称银行法),在2000年通过了保险法。银行法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定义进行更为合适的规范,与银行有关的法律制度逐渐健全。同时,柬埔寨还允许小额贷款机构在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下开展金融活动。2000年,柬埔寨政府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帮助之下对银行体制进行系统的改革,增加了公众的信心。 目前,柬埔寨拥有20家商业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在柬埔寨的农村,小
28、额贷款机构是主要的信贷机构,其银行在农村地区基本上没有开展什么活动。柬埔寨的保险行业主要由一家国有保险公司柬埔寨国民保险公司与四家非政府保险公司组成。柬埔寨国民保险公司集管制者、保险商及保险经纪人三者身份于一身,其他非政府保险公司只是其代理人和风险分招商。在柬埔寨还不存在公认的银行间短期资本市场或资本市场。这些市场的建立需要完善的法律和会计制度。,(二) 中央银行法 1996年1月26日颁布的柬埔寨国民银行组织和行为法,对柬埔寨国民银行进行了改革,使其成为柬埔寨的中央银行。 (三)银行与金融机构法 1999年通过的银行与金融机构法。对银行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四)保险法 2
29、000年通过的保险法是柬埔寨一部比较重要的金融性法规,对于完善柬埔寨的保险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五)税法 1997年2月24日通过的税法对柬埔寨的税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六)、竞争法1、柬埔察竞争法建设概况 柬埔寨目前没有正式的竞争法,也没有草拟竞争法的计划。但是,柬埔寨的其他立法包含一些有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柬埔寨的投资法不仅没有禁止私人价格操纵协议,也没有确保国内市场竞争性的规定。相反,投资法承诺不对投资者的私人财产实行国有化,对遵守法律的投资者的产品或服务不实行价格管制。2、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法 柬埔寨与2000年5月29日通
30、过了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该法属于柬埔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市场起着积极的影响 3、不公平交易法 2002年束埔寨通过了不公平交易法,根据该法,属于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引起消费者对竞争产品误解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的虚假声明、散布误导公众的信息等。(七)劳动法 柬埔寨于1997年3月13日颁布实施了劳动法,该法为调整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和工业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第六节 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一、柬埔寨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2日颁布实施的外汇管理法对外汇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二)投资柬埔寨的政策和法律 1、柬埔寨关于
31、投资的法律 柬埔寨于1994年8月4日通过了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后来又多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2、束埔寨关于不同投资领域的有关政策规定 ( 1)获鼓励的投资项目 农业生产: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畜牧业:1000头以上的家畜、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饲养家禽和禽类在10000只以上。 水产业:占地2公顷以上的孵化鱼苗场、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养虾场和其他各种水产的养殖场。 食品加工业及其有关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饮料、食用油、甜点、肉制品、乳制品、水果和蔬菜罐头、面粉类产品、烘烤食品、饲料。 纺织厂产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纺纱厂和棉
32、纺厂、针织厂、地毯纺织厂、其他各种纺织品。 成衣产品和其他各种纺织产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家具和房屋内固定的装饰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家庭用家具、办公室用家具、楼房用帘布和固定装饰品。,纸类产品及有关产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种植造纸用树木种植园和造纸厂、纸类、胶合纸板厂、纸板箱。 化学产品及有关产品投资额在l00万美元以上:各种化学原料,其中包括农用化学原料、塑胶产品、药品、化妆品、油漆及有关产品。 橡胶产品和其他塑料制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皮制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各种金属类产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电器与电子类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33、 运输工具:交通工具和替换零件、飞机和替换零件、水上建筑物和水上交通工具、铁路运输工具和设备、自行车和摩托车。 修建桥梁与道路等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与纯净水等。 生产机器和工业设备,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 建三星级以上酒店。 国际标准医院、国际标准教学大楼和职业培训中心。 建为文化和艺术服务的基础设施。 为环保工作服务的生产和营业活动。 2不鼓励的投资项目 各种商业活动、各种运输服务、免税商店、在国际标准酒店范围外的餐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各种按摩室、贸易中心、与新闻和宣传有关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批发零售、专业性服务、电话服务、开发自然资源(勘探石油和天然气除外).,(三)关于BOT
34、投资项目的法律规定 1998年通过的建设经营一转让合同法(BOT),对BOT投资项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如下: 1允许采取BOT形式的项目 具体包括发电厂、公路、港口、电讯网络、铁路、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机场、大型体育馆、旅游度假胜地、新的商业中心、水电站、水坝、工厂、清洁水生产厂和固体垃圾的处理。 2期限 受让人对基础建设项目的独占管理权限的时间为30年还可根据合同规定延长。 3BOT合同的转让 根据下述规定,BOT的受让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1)合同规定的总投资设施已完成至少30;(2)受让人对合同项下项目的完成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3)转让须经王国政府或任何合法的授予机构的
35、批准。 4受让人的选择程序 BOT项目受让人的选择须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的招标程序进行。 下述情况可通过谈判程序选择受让人:(1)招标程序没有成功;(2)项目所包含的特别规范需要选择一个特殊的受让人;(3)基础建设项目的特别标准需要合格的受让人方能达到这些特殊要求。 在选择受让人后,批准项目的部门应当颁发BOT许可证,并载明BOT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纠纷的处理 所有与吻合同有关的纠纷, 应根据合同的规定通过谈判协商或仲裁方式处理。,第七节 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 一、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1979年红色高棉垮台以后,柬埔寨的法院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从1979年到1985年,只有一个层级的法院,
36、即省/直辖市法院,对其地域内的案件进行管辖,其判决通常是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目前,柬埔寨的法院分成三个层次:省/直辖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时设有军事法院,对与军队有关的犯罪进行管辖。柬埔寨没有独立的检察制度,其检察制度是和法院的审判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1993年2月8日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对法院的组成及运转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也对检察机构的构成及运转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院的类型 柬埔寨的法院系统由下述法院构成:省/直辖市法院和军事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省/直辖市法院以及军事法院是下级法院。省/直辖市法院对其地域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管辖,军事法
37、院设在首都金边,对全国范围内与军事有关的法律案件进行管辖。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是高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对全国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管辖。,各级法院应根据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审理案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或者没有进行规范,有关法院可以根据习惯、传统、良知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审理。 每个下级法院必须设有相应的检察官,每个高级法院设有相应的总检察长。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负责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并提出相应的刑罚,检察官应时时想到自己是“原告”。 在民事和其他案件中,检察官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建议。但在与公共秩序有关的案件中,检察官是案件的“原告”。
38、 (二)省/直辖市法院 省/直辖市法院有权审理在其地域内的所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省/直辖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由1名法官、1名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及1名法院的工作人员组成法庭。 双方当事人都出庭的法庭判决,可以自判决之日起2个月之内提起上诉。缺席判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已满,可以自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上诉。上诉需向作出原判决的法庭提出。 (三)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有权对与军事有关的犯罪进行审判,对军事法院的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军事犯罪是军队成员所犯下的罪行,或与军队的纪律有关,或影响到武装力量的财产。 如果军队成员涉及普通的刑事犯罪,
39、该罪行由省/直辖市法院管辖。军事法院的程序与省/直辖市法院的程序一样。 (四)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对与省/直辖市法院和军事法院判决有关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上诉法庭由3名成员组成:1名法官、1名检察官和1名法院的工作人员。上诉法庭的组成人员不能是同一案件原审法庭的组成人员。 上诉法院的缺席判决自判决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可在15日内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的时间期满,可自期满2个月之内提出上诉。,(五)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有权对与上诉法院判决有关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但上诉法院只对适用法律是否错误进行审理,而不考虑案件的事实。 (六)人员的任命与组成 省/直辖市法院由首席大法官/
40、院长、副首席大法官/副院长和法官组成,应司法部长请求,由有关法律加以任命、调动、提升或降级。 省/直辖市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院长以及检察长的地位与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副主席相当,副首席大法官/副院长及副检察长的地位与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常委相当,法官的地位与省直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当。 上诉法院由首席大法官/院长、副首席大法官/副院长和法官组成,应司法部长请求,由有关法律进行任命、调动、提升或降级。 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检察官组成,应司法部长请求,由有关法律进行任命、调动、提升或降级。 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院长和总检察长的地位与政府部长相当,副首席大法官/副院长和
41、副检察长的地位与政府副部长相当,法官和检察官的地位与省直辖市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院长相当。 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院长、副首席大法官/副院长和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检察官组成。 最高法院的副首席大法官/副院长、法官、副总检察长、检察官应司法部长的请求,分别征得首席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的同意后,由有关法律进行任命、调动、提升或降级。 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院长和总检察长由议会在3名候选法官中投票产生进行任命、调动、提升或降级。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院长和总检察长的地位与内阁副总理相当副首席大法官/副院长和副总检察长的地位与政府部长相当,法官和检察官的地位与上诉法院的
42、法官、检察官相当。 柬埔寨各级法院的工作人员由司法部长进行任命、调动、提升或降级,其地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当。,二、律师制度 在红色高棉统治期间(1975年一1979年),柬埔寨的司法机构基本上陷于瘫痪。许多法官遭杀害,律师职业被取缔。 目前,柬埔寨拥有200多名法官和检察官,大多数是在柬埔寨受的法律教育。柬埔寨的法官缺乏经验,法院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适用法律常常不一致,腐败现象也比较严重。 当前,在柬埔寨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有200多位。律师协会是所有在柬埔寨执业的律师的一个独立的专业协会,1995年成立的律师管理委员会是其日常管理机构。 根据1995年的律师法,律师是向社会独立地、自治地提供法
43、律服务的一种职业。所有的执业律师都必须在律师协会注册成为会员,律师协会为受训律师提供长达14个月的培训课程。培训结束后,受训律师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以后,受训律师到一个律师事务所成为实习律师,实习的期限为1年。实习期结束以后,实习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注册,获得律师协会注册会员证书,然后方可执业。 在收到律师的执业申请后,律师管理委员会开会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简单多数票就可决定拒绝还是接受申请。律师协会的会长将有关材料提交给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征求他她的意见。如果满足了所有有关律师执业的要求总检察长即表示同意。上诉法院的3名法官组成一个小组,加上律师协会会长的出席,在特定的日期为申请律师主持宣誓仪式。如果要求还没有达到,总检察长就将材料退回给律师协会重新考虑。如果律师管理委员会认可总检察长的意见,就要求有关申请人补充总检察长发现缺乏的材料。如果律师管理委员会反对总检察长的观点,可要求有关申请人,听取他/她的意见。最后,如果申请人对其申请被拒绝的决定不服,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只有柬埔寨的公民才能获准从事律师工作。但是,经律师协会和有关法院的批准,外国律师可以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协助柬埔寨律师开展工作。不过从其实践来看,外国律师与柬埔寨律师一同为某个案件辩护还很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