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比一个人犯罪要复杂,且社会危害性也大,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犯罪为标准加以规定,而对二人以上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如何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却没有规定,解决这种共同犯罪人各自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条文。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参加犯罪量的特点2、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质的规定3、社会危害性大。,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1、从犯罪主体看,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可构成共同犯罪,通常以主犯行为
2、的犯罪性质定罪。 2、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
3、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一)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
4、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型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
5、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四)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
6、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前者指物质上体力上的帮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测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有形帮助。后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例如帮助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其决心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无形帮助。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
7、帮助。事前帮助主要指事前为实行犯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例如,仓库看守与盗窃犯合谋,首先打开仓库的大门,为盗窃创造有利条件,就是事前帮助行为。事后帮助主要是指事后的隐匿行为,但它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事中帮助是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帮助。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强奸,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某甲强奸得以顺利进行。丙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3、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
8、实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二)组织故意
9、组织故意,是指组织犯的犯罪故意。组织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他为首建立犯罪组织,制定犯罪计划,领导、策划、指挥实施犯罪。因此,组织犯对于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预谋以内的全部犯罪活动,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三)教唆故意教唆故意,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教唆犯的主观恶性的体现。教唆的故意,从其内容上分析,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将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
10、会的结果。,(四)帮助故意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主要是指实行犯)犯罪的故意。帮助犯在其主观上也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以上我们具体分析了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条件,两者的有机结合,就是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1、二人以上
11、的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同时犯: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彼此罪过形式不同(有人故意,有人过失);4、实施犯罪危害时故意内容不同(有人伤害,有人杀人);5、实行过限,即实行犯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所实行的犯罪行为。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的犯罪故意,又犯其犯罪的,就其原有共同故意的犯罪,固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就个别人所犯其他罪来说,只能由实施该篾地为的负责,对其他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
12、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7、间接正犯,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犯罪。 8、实行改变,即实行犯改变共同故意的内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8、片面共犯(一方故意帮助另一方犯罪,但后者并不知情)是否成主共同犯罪,在理论上有争论. 我们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并非必须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犯罪意思互相疏通为要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故意。当然对于不知他人暗中给予帮助而直接实行犯罪的人,以单独实行犯论处。,三、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结合方式.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以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为标准区分为: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 。必要的共同犯罪在我
13、国刑法分则中有三种表现形式:(1)聚合性共同犯罪: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95条的持械聚众叛乱罪。(2)对行性共同犯罪:基于双方的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如185条的受贿罪行贿罪。其特点:所犯罪名可能不同;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 2、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区分为:简单共犯(共同正犯)和复杂共犯. 3、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区分为:事前通谋(有预谋)共犯和事中通(无预谋)共犯。 4、以共犯的组织程度为标准区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二)特殊的共同犯罪分为: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 1 一般共同犯罪(结伙犯罪),指共犯结合松
14、散,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2 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共同犯罪。 (1)主体的多数性,即有三人以上。 (2)稳定的组织性,即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要从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3)目的的明确性,即在较长时间里,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 (4)危害的严重性,即对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3 有组织犯罪或黑社会犯罪。其组织程度、规模、社会危害性、比犯罪集团更为严重。其特点是:(1)是地下的犯罪联合体,组织更为严密。 (2)犯罪职业化,有明确分工; (3)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 (4)以暴力、
15、胁迫为主要犯罪手段。 (5)与社会公权力相勾结。,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一、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 外国有关共犯的理论及共犯分类 1 理论 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共犯的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从属于正犯(实行犯)。这是“以行为为中心”的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共犯独立性理论,认为每个共犯都独立地构成犯罪,并不以正犯的行为为转移。这是“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事实证学派理论。2 共犯分类 二分法分为:正犯和从犯。 正犯分为:一等正犯和二等正犯。,从犯分为:事前从犯(教唆犯)和事后从犯(窝藏犯、包庇犯)。 三分法分为:正犯(实行犯)、从犯(帮助犯、帮助犯的教唆犯)、教唆犯。四分法分为
16、: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二)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及共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共犯的行为具有两重性,既具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 我国刑法按照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分工不同,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1 主犯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主犯主要有三种:(1)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这要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参与程度和实际所起的作用来确定。
17、 主犯的刑事责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 从犯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从犯的刑事责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胁从犯 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特点:(1) 在主观上虽然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又不完全是出于自愿,是被胁迫,即受到精神强制,而参加共同犯罪。(2)在客观上虽然共同有犯罪行为,但起的作用较小,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于其他共犯较轻。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 教唆犯 (1)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即造意犯。 第一、在
18、客观上,有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并且其行为同他人产生犯意,及实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有明确的教唆对象,即无犯意或犯意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的方式可能是口头的书面的,甚至可能是学意性的动作,收买、劝说、利诱、威逼等。教唆犯可分两种:独立教唆犯和共犯教唆犯。独立教唆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教唆行为,即使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也可构成;共犯教唆犯是指除实施教唆行为外,还必须被教唆人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才能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同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构成教唆犯罪,只要实施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教唆行为,不要求提供犯罪的方法。如果不仅教唆他人犯罪,而且传授他人犯
19、罪的方法,则应按传授犯罪罪独立地加以处罚;如果既教唆他人犯甲罪,又传授他人犯尽乙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数罪并罚。,第二、在主观上,有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必须有具体的教唆内容,即教唆他人犯一种或多种罪,以及不确定的具体罪。教唆犯的意识因素:A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如果认识到他人有犯罪决意而为之提供计划的,构成从犯;如果不知他人已有决意,而仍对其教唆的,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B 认识到被教唆的人是达到一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明知他人是无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而教唆的,构成间接正犯;如果对方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年龄误认为有的话,这种误认对教唆犯的故意不产生影响。C 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
20、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犯罪决意。如果仅仅是开玩笑,对方信以为真而实施犯罪的,则不构成教唆犯。教唆犯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至于是否包括放任态度存在争议,我们认为:A 构成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在这里,被教唆人没有成立被教唆之罪的,那成立教唆犯。B 构成刑法规定的教唆犯,通常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也可能出于间接故意,后一种情况虽是个别的,并且只能在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可能引起他人实施该种犯罪的决意并对此采取放任态度,他人因而实行犯罪时才能成立。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教唆犯,从主观上说,只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就够了,至于被教唆人是否因其教唆而产生犯罪,的决意,则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者只能是他所
21、预见的犯罪的教唆犯,而不能是他未预见的犯罪的教唆犯。(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A 对教唆犯一般按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定罪,或者按照其所教唆的罪定罪。 B 对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主犯对待。 C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依间接正犯处之。 D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未遂的情况有: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当时接受教唆,但未进行犯罪活动;被教唆的人虽当时接受教唆,但他所实行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