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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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營隊活動&兩性交往的法律須知,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組 陳又寧,什麼是刑法上的性交?,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 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什麼是強制性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性交加害人強制+被害人不同意。,心理上強制是強制嗎?,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

2、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什麼是 “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非經有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 的犯罪行為。 e.g. 通姦,公然侮辱,誹謗,普通傷害. 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 e.g.殺人、放火、竊盜、強盜 .,強制性交是告訴乃論嗎?,不是,Q:小明在營隊活動的時候認識15歲高一學員小花,在兩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是不是就沒有犯罪了?,中華民國刑法第第 227 條 (準強制性交)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3、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 遂犯罰之。,Q:小明的同學小珍聽說小明的慘痛經驗,有了先見之明,和已滿16歲的高二生小華進行姐弟戀,發生性行為,是不是就沒有犯法了呢?(上),還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 條(兒童及少年之定義)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Q:小明的同學小珍聽說小明的慘痛經驗,有了

4、先見之明,和已滿16歲的高二生小華進行姐弟戀,發生性行為,是不是就沒有犯法了呢?(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 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8 條(罰則)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Q:如果小珍和小華為性行為後有付錢給小華,會不會處罰比較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Q:小華因為姊弟戀被

5、媽媽發現,大吵一架,一氣之下搬去與小珍同住,會有什麼問題?(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什麼是和誘? 指得到被誘人 ( 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 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g.在外租屋同居,Q: 小華因為姊弟戀被媽媽發現,大吵一架,一氣之下搬去與小珍同住,有犯罪嗎?(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是略誘? 施行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手段,違反被誘人之意思,使被誘人喪失自主力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中華民國

6、刑法第 241 條 第三項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什麼是猥褻?,實務見解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姦淫以外有關風化的一切色慾行為。,什麼是強制猥褻?,中華民國刑法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 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猥褻加害人強制+被害人不同意。,Q:為什麼摸胸部10秒不算猥褻?,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什麼是性

7、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Q:大明在舉辦營隊活動時把平時珍藏的限制級影片分享給見識淺薄的學員們欣賞,有犯法嗎?,刑法第 235 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

8、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 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 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 物 品。,什麼是猥褻物品?,釋字407號 猥褻 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 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

9、 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Q:小梁與小湯將兩人性愛影片放上網路分享是否構成犯罪?,第 235 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Q:限制級的不行,那播放健康快樂的史瑞克總可以吧?,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10、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Q:小梅在大冒險遊戲中輸了,處罰為潛入男生宿舍拍攝男生在宿舍中的各種宅男行徑,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Q:小明與女朋友分手後上網尋覓對象,以“我很寂寞”為題,希望藉由一夜情展開新的戀情,是否合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

11、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之爭議,1.扭曲未成年人保護目的?2.檢警以“釣魚”方式陷人入罪?3.箝制言論自由?4.成年人性自主之保護?,Q:小明與女友小芬分手後,為報復其水性揚花,上網以小芬的名義留言,徵求援交對象並留下電話,使小芬不堪其擾,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12、 ,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 金。,Q:小玉懷疑男友劈腿,可以查看他的簡訊,進入他的電子信箱或登入他的MSN帳號查看歷史訊息嗎?,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 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 容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Q:小明因女友始亂終棄,上hate版發洩,指女友小慧是妓女,並加油添醋描述其出軌過程,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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