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乡规划与城乡建设、管理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 注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的。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和未取得
2、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勘测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测、设计的,由所在 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或具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1 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1.5 倍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合同
3、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2 倍罚款 ,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1 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4、1.5 倍罚款 2 乡规划的。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和未取得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勘测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测、设计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2 倍罚款 ,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3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
5、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和未取得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勘
6、测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 勘测、设计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或具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1 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1.5 倍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2 倍罚款 ,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3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7、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8、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
9、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要求,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 1 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不具有从轻、 从重情形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 1.5 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处
10、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 2 倍罚款 4 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 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11、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但属于初次违法或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无从轻情形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 3 万元罚款,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
12、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 处 3 万元罚款,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8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经改正后,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符合下级资质等级 条件的 降低资质等级 逾期不改正,且不符合任何资质等级条件的 吊销资质证书 5 9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14、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 。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建法 201299 号 ) 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
15、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1、 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状态尚未进行结构施工, 当事人 立即停工改正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但符合相关规范和强制性要求 或者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存在增扩围护结构 ,长、宽、位置和建筑总高度误差在 1米(含 1 米)以下,建筑面积 计算 误差 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能够依照规范对差异误差作出合理说明、解释,当事人 及时
16、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不存在占压规划控制线、侵犯他人合法 相邻权益、改变 规划用地与房屋建筑性质、增加规模、减少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形,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对按期改正 、自行拆除后符合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要求 的,处 整体 建设工程造价 (以建筑单体计算) 5
17、%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按违法者不可多得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建设内容符合或按期改正,采取自行拆除等措施能够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处 整体 建设工程造价 (以建筑单体计算) 5% 7%的罚款 。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 整体 建设工程造价7% 10%(以建筑单体计算) 的罚款 ;已无法采取拆除措施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以建筑单体计算) 10%的罚款。 6 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 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
18、的 。 10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 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19、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 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建法 201299 号 ) 第四条 违法建
20、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属于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建法201299 号 )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拆除的 按期 改正、自行 拆除 ,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的,不予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按违法者不可多得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属于不能拆除情形的,先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并处 整体 建设工程造价 (以建筑单体计算) 10%的罚款 。 属于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建法201299 号 )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违法建设行为,拆
21、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当事人主动配合的,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以建筑单体计算) 5%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按违法者不可多得的原则予以处罚。 7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 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
22、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当事人抵制、逃避或不配合,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 8-10%(以建筑单体计算)的罚款。 超建建筑面积 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总建筑面积 3%以上的,先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 10%(以建筑单体计算)的罚款;超建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总建筑面积 3%以内的,先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 8% 10%(以建筑单体计算)的罚款。(总建筑面积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认定为准) 11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 工
24、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按期拆除、改正的 不予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1 倍以下, 0.5倍以上的罚款。 12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罚款 责令限期补报 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逾期不补报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
25、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逾期不补报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逾期不补报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
26、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从轻情节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要求或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从重情形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 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具有从
27、轻情节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未按要求或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 具有从重情形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初次违法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28、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以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以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16 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进行建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尚能采取改正措施,且具有从轻情形的 对违法行为人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尚能采取改正措施,且
29、不具有从轻情形的 对违法行为人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 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9 并对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设施。 严重影响村镇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7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30、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
31、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7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8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
32、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7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
33、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0 19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
34、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50 元万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7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0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
35、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36、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1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