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 速 公 路 長 隧 道交 通 安 全 須 知,宜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副隊長楊正芳,壹、高速公路行車應注意事項:,一、行駛高速公路前,先做車輛安 全檢查。二、勿超速、超載。三、勿酒醉駕駛。,四、遵守路權規定。 1.勿違規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 越前車或倒車。 2.勿任意變換車道或爭道競駛。 3.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者。 4.依規定車道行駛,大型車、慢 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5.由匝道進入主線車道時,應先利用 右側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並判 明交通狀況確達安全距離,再駛入 主線車道者。 6.駛離高速公路或轉入系統交流道匝 道,遇壅塞時,應循序停等,勿使 用主線車道或路肩超越前車強行插 隊切
2、入停等車。 7.聞執行任務之警車、救護車、消防 車、救援車、工程車警號應立即避 讓者。,貳、長隧道安全須知:,一、一般用路人須知: 為了您及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 全,未來當您行駛在國道上, 經過長隧道路段時,請預先瞭 解並遵循必要的安全須知,讓 您的旅途一路平安順暢。,(一)車道管制號誌:當您行經隧道時,請依隧道入口及隧道內設置的車道管制號誌指示通行。,(二)開啟車頭近燈:當您車行進入隧道時,請即打開車頭大燈,並採用近光燈。,(三)依速限通行:在隧道內行車,請依速限可變標誌顯示之最高速限行駛,切勿超速。,(四)保持安全車距位:確保隧道內行車安全順暢,請您隨時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五)請勿變換車
3、道:為維持行車安全,當您行經隧道時,請勿任意變換車道。,(六)收聽警廣交通網:上路時,請即打開收音機,收聽警廣全國治安交通網(台中 FM105.1、台北台南高雄FM104.9、宜蘭FM101.3),隨時掌握路況,讓您的旅程愉快順暢。,(七)禁止載運危險物 品:為顧及隧道公共安全,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及超高車輛均不能通行長隧道。,二、逃生應注意事項:,當您行經隧道,遇事故需下車避難時,請1.停車熄火,熄車頭燈。2.留下車鑰匙,並攜走 貴重物品。3.依車行相反方向疏散, 就近進入人行或車行聯 絡隧道。,4.火警時風機會將濃煙往前排除,所以 切記往後逃生,不可因前方人行連絡 道較近而往前疏散,造成人潮推
4、擠, 延誤避難逃生。5.進入聯絡隧道後切勿恐慌,應立即利用聯絡道內的緊急電話與行控中心聯繫,聽其指揮,聯絡隧道內有獨立通風系統,安全無虞。6.切記勿在未經指示下進入對向隧道, 而遭對向車道車輛撞擊。,三、車輛故障處理及應變:,1.遇有車輛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 駛時,應先啟亮方向燈,將車輛逐漸滑請 駛入緊急停車彎待援。 2.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應依規 定啟亮警示燈及於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豎立 車輛故障標誌外,應即通知警方協助處 理。,3.待援期間,車上所有乘員都應下車至安全 處所待援。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撥打0800- 008-456 免付費路況通報電話,向交控中 心請求救援服務
5、。4.待援期間,亦可向經過之巡邏警車或高速 公路局特約拖救車請求救援服務。,四、火警應變:,1.車輛行駛中,當發現後方車輛因事故 引發火災時,不可停車觀看,仍繼續 保持鎮定依速限行駛離開隧道,在安 全無虞情形下以手機通報。 2.當前方車輛因事故引發火災時,立即 將車輛往兩側停靠,利用最近的緊急 電話通報行控中心,聽其指示。,3.下車避難逃生時,應先停車熄火、留 下車鑰匙,帶走車上貴重物品,以逆 行車方向依逃生指引標誌,進入最近 的人行或車行聯絡隧道,遠離災區。,參、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駕駛人因應措施:,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1.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 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
6、輪胎或車角以噴漆 、粉(臘)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 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再行報警處理 。2.一般交通事故:為處理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 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需在車輛後方約 100公尺處,豎立明顯警告標誌,以免阻礙交通 及再次發生事故。,二、交通事故如何報案:1.凡在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 電話:可撥國道公路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02- 290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專線。2.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國道 號公里公尺向)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 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應在 現場安全處所靜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3.如有傷亡時,當事
7、人親自或委由他人報案,屬自 首,如應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三、現場處理後注意事項:1.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肇事責任 研判分析結果,請當事人於事故發生 後約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親往 轄區警察隊查詢。當事人對於肇事責 任研判分析結果有異議,可於事故發 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申請鑑定。,2.民事賠償: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 務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 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 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 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 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機關不得干 涉),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 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辦理, 應自行依法辦理,勿
8、等警察單位通 知。,3.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 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 肇事責任分析(約一個月)結果明確 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 臨時收據向處理員警換回暫代保管物 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 處理員警領取違規通 知單,逕向應到 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 管物件)。,4.刑事傷害告訴:事故發生有人員受 傷,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隊刑 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5.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國道公路 警察局各警察隊行政組洽辦。6.軍車事故:處理後,依管轄移送辦理 。,7.肇事逃逸案件:對方肇事逃逸,請立 即向國道公路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02-2909
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 並在現場安全處所等候派員處理。現 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 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 定時間調查。並另以副本通知報案當 事人,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 絡住址、電話並靜候處理單位通知。,8.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 違規事實若質疑,請向應到案處所 提出申請(聲明異議)或逕向管轄 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四、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區分:1.行政責任: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吊扣或 吊銷駕駛執照、車輛牌照。,2.刑事責任:(1)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 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
10、有期徒刑 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2)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 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 元以下罰金。、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肇事遺棄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3. 民事責任:(1)民法第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 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2)民法第條:應回復原狀者, 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 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 錢賠償其損害。(3)民法第條:不能回復原狀或 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 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