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7章63条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宣判医院无责任2007年11月21日,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李丽云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多次用包和矿泉水瓶猛打女婿肖志军。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其女儿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志军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而朝阳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朝阳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朝阳医院答辩称,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该院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