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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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核安全法规介绍,培训内容,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核承压设备监管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的制定HAF601的主要内容核设备监管的新趋势,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立法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并赋予其独立监督管理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职责1986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核安全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根据1986年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管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

2、验堆、临界装置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目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原子能法(待批):是调整和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

3、展的方针政策,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国务院行政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待发布)放射性物质运输条例(待发布),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项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是核安全部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执行核安全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只有六章(总则、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制度、核安全监督、奖励和处罚以及附则)二十六条,文字不多,但涵盖

4、了核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主要方面(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制度、核安全监督等)。,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为了贯彻执行条例还制定了三项实施细则:针对核电厂的安全审评制定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针对研究堆核安全审评制定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针对核安全监督制定的核设施的安全监督条例和三项实施细则为国家核安全局执行审评、监督任务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核材料管制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的重要性核材料是军用物资 核材料本身的放射性后果和化学毒性 遵守我国签署的核不扩散条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条例制定目的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

5、转让和非法使用,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条例的管制范围: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国家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和处置上述核材料的的部门必须取得相应的核材料许可证。,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目的: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6、和防护条例目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制定中的条例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简称核设备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条例,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部门规章两类部门规章: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等。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

7、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有法律约束力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部门规章也是强制执行的法规,是必须执行的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不一致,如果存在这种问题,则应以上一级的法规为准。,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如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的导则: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等。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8、,不会对核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和技术报告,如HAF.J0045“质量保证分级手册” ;HAF.J0053”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HAF.J0063”核设施退役的方法和技术“等。,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常规特种设备的政府监管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劳动部,现为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管理条例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前述条例的核心内容是资格许可制度许可制度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

9、动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同常规特种设备相比,核设备的安全意义更加突出对于核设施来说,如果产生放射性

10、释放事故,其后果不仅危及厂区范围,也会危及到厂区外的周边地区,且其危害效应可能是长期的必须保证这些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以确保整个核设施的安全,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核电事业进入了起步和发展阶段 ,然而对于我国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等活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多年来一直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适用于核设施设计建造活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内的工业基础也无法全盘支持美国ASME或法国RCCM等国际通行核工业规范标准的直接应用。我国从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数量庞大,而且这些企业间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差距也非常大 。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够完善。,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

11、景监管必要性,我国的工业现状要求政府履行核承压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责,以确保参与核设施特种设备建造活动的单位具备应有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市场门槛,有效避免无序竞争,保证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活动的质量。,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世界各国都对核承压设备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美国监管范围:遵循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 SECTION 的设备监管模式:核安全监管当局监管下的独立第三方负责具体监管内容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负责:标准制定单位资质的认可(N、NPT和NA证书)对证书持有单位授予“N”、 “ NPT”、 “NA”钢

12、印使用权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查,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美国锅炉与压力容器检验师总会(NBBI) 职责:负责实施制造过程监督;产品经NBBI认定后,制造商可在产品上达“N”钢印。US.NRC的监管内容认可机械工程师学会的规范对ASME和NBBI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内容是: (1) 参与核承压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的资质管理(核查、备案); (2)负责对NBBI的监督计划和监督监查结果进行审核管理。,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德国监管范围遵循德国国家标准DIN和核工业标准KTA相关内容的核电厂全部设备;核安全1、2、3级机械与安全级仪控材料、部件和

13、设备按KTA标准,其它按DIN标准进行监督。监管模式:核安全监管当局监管下的独立第三方负责具体监管内容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TUV对产品进行100的独立检验,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对合格品标注“TUV”标记)。核安全监管当局对TUV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审核、认可检验的结果。,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日本监管模式同美国和德国相似日本核安全监管当局对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审核、认可检验结果。对于重要核承压设备制造和安装活动中的关键环节(焊接、无损检验等),由核安全监管当局授权“日本发电技术检验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检验。日本的核

14、承压设备活动单位均取得了ASME的相应资格证书。因此,日本未建立本国的资格许可制度。,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法国监管范围:遵循RCC-M相关内容的核安全1、2、3级材料、部件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监管模式法国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均取得ASME相应的资格证书。因此,法国未建立本国的资格许可制度不采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模式核安全当局指派BCCN(专职地区监督站)对生产过程实施抽样监督(文件核查和过程见证,一般不采用独立的验证性监督检验)法国全国核电厂的业主法国电力公司(EDF)设有强有力的监督部门“SQR”,SQR代表业主对设备建造商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其重点控制环节

15、为:供方评价、质量计划、过程监督、验收等。,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芬兰和俄罗斯对核设备的生产和使用所采用的监管模式同我国所采用的模式基本一致在芬兰,核安全监管当局对核设备的制造安装和检查实施许可证制度,对核设备的使用采用注册制度,并在核设备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监管。 俄罗斯也对核设备的建造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重要核设备的使用采用注册制度,在核设备活动过程中,核安全当局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督控制。,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西方国家核设备的监管体制多数西方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对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是建立在“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活动的基础之上,核安全

16、当局的任务主要集中在监督“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模式多数采用“资格认证”“产品认证”双重管理西方国家之所以采用了前述监管模式,原因在于其具备了下述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已具有权威性;已形成用户、制造商均信任的、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核承压设备监管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核安全局和劳动部共同开始开展核设备监管的准备工作 1992年3月,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及能源部联合发布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将核设备的安全监管正式纳入法制化监管范围,核承压设备监管

17、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993年3月,上述三部委联合发布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 HAF601及其细则明确了对核设施中核承压设备的监管内容、范围、方式、责任和奖励处罚的原则,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管的制定和实施,HAF601于1992年颁布实施后,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管被正式纳入了政府监管范围根据HAF601的规定, 民用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欲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必须向主管部门及国家核安全局同时提出申请。在主管部门对申请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可后,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申请单位的资质审查由国家核安全局独自完成。国家核安全局核准或审查后,对具

18、备资格的申请单位发放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及安装活动资格许可证书。,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管的制定和实施,到目前为止,国内已有近百家单位取得了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证书。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驻机构对于持证单位进行了监督管理。,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管的制定和实施,国家核安全局十多年的核承压设备监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对管理体系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提高了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的装备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由于市场准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核承压设备原材料和设备的市场采购和外部协作活动,有效地避免了无序竞争。,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三定”方案中,继续明

19、确了国家核安全局的核承压设备监管的政府职能。但1998年政府机构和职能调整后,HAF600系列法规中与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相关的内容已不再适用。 2004年7月1日实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随着我国即将进入核电发展的高峰阶段以及核能应用在其他领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核设施将在我国投入建造和使用。在HAF600系列部门规章基础上尽快制订并由国务院发布条例已成为当前一个非常迫切的要求。,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的制定,制定情况2003年11月开始制定。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类条例发布计划。条例预计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HAF601的主要内容,目的颁布和实施民用核承压设备安

20、全监督管理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适用的核承压设备范围核动力厂及其他核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稳压器、热交换器、管道、泵、阀门、储罐以及堆内构件等; 包容反应堆系统的钢制安全壳或混凝土安全壳钢衬里;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中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承压设备。,HAF601的主要内容,监管对象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活动的单位以及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

21、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厂。监管方针核承压设备活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确保质量 根据核承压设备的分类和核安全功能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HAF601的主要内容,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职责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核安全法规; 核准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的资格,颁发资格许可证件; 监督从事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实施核安全监督活动; 负责发布资格许可证公告和监督公告; 对进口核承压设备进行核安全监督。,HAF601的主要内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职责遵守本规定和与核承压设备活动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确保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特别应进行有效

22、的检查与控制。,HAF601的主要内容,资格许可制度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 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 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保证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所需的技术能力、技术准备、检验手段、适用的试验条件;有类似活动的经验和良好的质量史;建立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必须保证所从事的核承压设备活动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有关核承压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所进行活动的质量负责;接受国家核安全部门的核安全监督检查。,HAF601的主要内容,取证程序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必要的、支持性的和参考性的文件)参见民用核承压

23、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的详细规定。国家核安全部局组织技术后援单位组成核查组进行审查核准,核查主要关注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技术能力。若审查合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相应的资格许可证并发布公告凡经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HAF601的主要内容,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的管理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各类资格许可证,由国家核安全部门统一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欲延长许可证有效期者应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更换申请。逾期不办理换证的单位其资格许可证自行失效。,HAF601的主要内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核安全监督监督依据国家的核安全法规及核承压设备法规 经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的民用核设

24、施安全分析报告中确认的有关技术标准 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条件典型制造持证单位的许可证条件如下: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表一)规定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持证期间必须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HAF601的主要内容,监督内容(针对制造持证单位)监督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是否遵守相应的许可证条件;监督已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是否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监督核承压设

25、备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监督核承压设备的制造、检验、试验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监督见证重要过程的实施,必要时复核验证各阶段重要过程的记录、数据、文件以及试验和检验结果;参与对重大不符合项的核安全审评;监督检查完工产品的最终验收和鉴定。,HAF601的主要内容,监督的实施核承压设备活动的监督可分为例行和非例行两种。例行监督年度检查(综合性检查)、点上的监督;非例行监督根据下列实际情况安排:关键设备开工前对持证单位质保、技术能力的确认;设备制造过程中 ,有必要对持证单位持续执行质保大纲、适用规范标准和其他适用文件的情况进行确定时;质保大纲职能范围发生重大变更时(重大的机构改组);出现重大不符合

26、项时;有必要验证所需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时。监督活动不减轻,也不转移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对所从事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应承担的责任。,HAF601的主要内容,奖励和处罚凡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进、停工或吊销资格许可证等处罚未取得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件而进行相应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转让、伪造、涂改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质量证明文件的;隐瞒、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的;无故阻挠或拒绝核安全监督检查的。,核设备监管的新趋势,监管范围扩大核承压设备核安全设备 核安全设备: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重要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设计、制造、安装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模拟件的试制要求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的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完成对有代表性模拟件的模拟活动。,核设备监管的新趋势,报告制度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开始前报告年度报告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考核要求行业管理、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核安全局等监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进口设备的管理明确了监管方式:注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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