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变更使用注意事项-台中市大台中建筑师公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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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築物變更使用注意事項,壹、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1.一階段申請核准(圖說審核) 2.二階段申請核准(圖說審核竣工查驗)貳、農地解除套繪 1.農業用地解除套繪(地號已變更為其他分區) 2.農業用地解除套繪(共有土地為興建農舍之地號,申請取消註記),壹、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一、法源依據: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二、適用範圍: 第5條 建築物使用變L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營業場所同類同組使用項目變更 二、建築物避難層變更為D類第5組、D類第2組、E類、F類第2組、F類第3組、

2、 H類第1組、H類第2組使用,變更使用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或非供公眾使用 三、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5組、F類第2組、F類第3組、H類第1組 、H類第2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 未達300平方公尺 四、建築物避難層變更為D類第1組,變更使用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 五、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有項目均免檢討之類組,建築物避難層變更 使用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 六、建築物於民國88年10月5日前已完成分戶,經戶政機關增編門牌於地政機關 完成個別產權登記,經建築師檢討簽證符合規定,七、供防

3、空避難設備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於不妨礙防空避難功能 原則下兼作非營業性建築物附屬設施使用,經都發局會同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審查核准 八、避難層出入口變更或非屬承重牆外牆穿孔尺寸長及寬小於20公分,符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九、建築物變更為G類第2組或G類第3組 十、非屬承重牆且申請範圍總樓地板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專有部分分戶牆變更 十一、第8款以外非屬承重牆外牆變更 十二、專有部分範圍樓梯及樓板變更。但不包括原有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十三、因室內裝修致消防設備、步行距離、走廊構造及寬度變更 十四、樑、柱穿孔或小樑變更 十五、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前

4、項建築物使用類組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認定,壹、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三、不適用範圍: 第3條 建築物室內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及國民住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四、備註事項: 第8條 依本辦法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仍應依消防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壹、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五、申請檢附書件項目:(一)免申請: 第6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符合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5款規定者,申請人於 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前,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核准免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 一、建築物

5、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供公眾使用都發局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副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第1項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後,應將登記資料副知 都發局及消防局,(二)一階段申請核准(圖說審核): 第7條 申請人依第5條第1項第10款至第14款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填具申請書 檢附下列文件,經都發局核准後始得施工: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四、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五、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六、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三)二階段申請核准(圖說審核竣工查驗): 第7條 申請人於規定期

6、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都發局核准免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 一、竣工申請書 二、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 三、竣工照片 前項核准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發局應於核准後副知消防局備註: 1.必要檢附文件,申請人檢附送後都發局臨櫃掛號,未備齊者將不予受理 2.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有效期限於3個月內 3.申請書電子檔下載網路路徑: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法規查詢本局相關法規查詢 檔案名: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六、收件書表填寫注意事項(一)一階段申請核准(圖說審核): 1.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E1-1) (1).申請人:為建築物所

7、有權人;如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房屋權利 證明文件(建築物變更使用同意書) (2).原有面積、申報面積:以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牆中心)為主,如以地政建物 登記簿謄本面積登打,加註登記簿謄本面積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登記資料) 2.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存根聯)影本 (1).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檔案室)申請補發 (2).檢附使用執照存根、部分使用執照存根、變更使用執照存根 3.最近一次核准平面圖 (1).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檔案室)申請補發,以A1尺寸為佳 (2).檢附原核准位置(配置)圖、當層平面圖、地面一層平面圖 (3).無原核准圖說,出具檔案室公文請建

8、築師就現況簽證,市府不核章,4.申請範圍現況平面圖2份 (1).室內裝修(分間牆及天花板)與原核准圖說不一致時,仍依原核准建築圖說 繪製;室內裝修另案申辦 (2).核對原核准圖說 (3).如外牆與原核准圖說不符,併案申請變更 5.現況全區相片及索引 (1).出入口(避難層出入口及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2).外觀及申請變更範圍室內空間 (3).申請人蓋章騎縫 (4).照片索引圖(圖說以現況標示,如有違章建築一併繪製)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原臺中市轄8區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申請; 原臺中縣轄21區向各區公所申請 7.門牌整編證明1份(未涉門牌整編者免付)向建築物所轄戶政

9、事務所申請,8.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簿第一類謄本正本(有效期限3個月) 9.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正本(有效期限3個月) 10.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委託書(E1-2) (非申請人辦理或須委託開業建築師簽證時檢附) 11.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E1-3) 12.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正本1份副本2份) 13.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14.規約及符合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文件(二)二階段申請核准(圖說審核竣工查驗): 15.竣工申請書(E1-4)(竣工時檢附) 16.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E1-5)(竣工時檢附) 17.竣工照片及索

10、引(竣工時檢附) 18.其他必要之文件,貳、農業用地解除套繪,一、農業用地解除套繪(地號已變更為其他分區)(一)法源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 1.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2.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適用情形: 1.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當時:甲以農業用地A、B地號(甲、乙、丙所有)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甲農舍),A、B等2筆地號土地全部套繪管制 現在: (A地號後變更編定為其他分區土地,如甲建、住宅區等)乙、丙可依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 農業用地規定,向都發局提出A-1、

11、B地號解除套繪,(二)適用情形: 2.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當時:甲以農業用地A、B地號(甲、乙、丙所有)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甲農舍),A、B等2筆地號土地全部套繪管制 現在: (A-1、B地號後變更編定為其他分區土地,如甲建、住宅區等)乙、丙可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第2款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 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規定,向都發局提出A-1、B地號解除套繪,(三)解除套繪(已變更為其他分區)書件檢視表 檢附書件項目 1.申請書 2.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簽章) 3.申請解除註記土地清冊及所有權人名冊(表A2) 4.申請解除套繪地號土地登記簿

12、謄本及地籍圖 5.建物第二類謄本(確認基地地號及門牌) 6.最近一次核竣工核准圖配置圖及面積計算表 7.取消註記地號解除套繪透明圖(依本局原套繪圖比例) 視個案情形依規檢附書件項目 8.委託書(表A4) 9.代理人身份證影本(無則免附) 10.門牌整編證明(未涉門牌整編者免付) 1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有載示分區用地者得免附) 12.解除套繪補正完竣申請書(補正時使用),由都市發展局視案情調閱檢附書件項目 13.自用農舍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存根聯)影本 14.其他 備註: 1.文件17為必要檢附文件,申請人檢附送後都發局臨櫃掛號,未備齊不予受理 2.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有效期限

13、於3個月內 3.申請書電子檔下載網路路徑: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重點業務表單下載建物管理類 檔案名:農業用地解除套繪申請書(地號已變更為其他分區),二、農業用地解除套繪(共有土地為興建農舍之地號,申請取消註記)(一)法源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 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處理原則,(二)適用情形: 興建農舍時:甲、乙、丙共有一筆農業用地(A地號)甲依其持分土地面積(假設 1/3)申請興建自用農舍(甲農舍)計算建蔽率,因申請時法令無規定須檢附土地 分管契約,竣工核准圖面未標示使用面積範圍,依規其餘共有土地仍以整筆土 地註記(A地號整筆被註記套繪

14、於甲農舍使照)造成不合理土地套繪情形 現在:後甲乙丙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後(分割為:甲所有A-1、乙所 有A-2、丙所有A-3),乙、丙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 0961848173號函釋(附件1),可向本局提出取消A-2、A-3地號註記(解除套繪),(三)解除套繪(共有土地為興建農舍之地號,申請取消註記)書件檢視表: 書件項目檢附 1.地號取消註記申請書(表A1) 2.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簽章) 3.申請解除註記土地清冊及所以權人冊(表A2) 4.所有套繪及註記地號土地第二類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 5.建物第二類謄本(確認基地地號及門牌) 6.最近一次

15、核竣工核准圖配置圖及面積計算表 7.地號變更流程圖(如範例) 8.地號取消註記清查切結書(表A3,如範例) 9.本局套繪室套繪圖(申請地號) 10.取消註記地號解除套繪透明描圖4份(依本局原套繪圖比例) 11.農舍註記清冊(如範例) 視個案情形依規檢附 12.委託書(表A4),13.代理人身份證影本(無則免附) 14.法院公證土地分管契約(原土地已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免附) 15.門牌整編證明(未涉門牌整編者免附) 1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有載示分區用地者得免附) 17.解除套繪(取消註記)補正完竣申請書(補正時使用) 由都市發展局視案情調閱檢附 18.自用農舍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存根聯)影本 19.原執照案卷土地同意書及地籍圖 20.土地謄本異動清冊 21.其他 備註:1.文件111為必要檢附文件,申請人檢附送後本局臨櫃掛號,未備齊不予受理 2.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效期限於3個月內 3.申請書電子檔下載網路路徑: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重點業務表單下載建物管理類檔案名:農業用地解除套繪申請書(共有土地為興建農舍之地號,申請取消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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