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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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负医疗费负担,缓解患病职工的生活困难,促进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社会稳定,依据关于推进丽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总工发2013100号),结合市本级实际,经丽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丽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由丽水市总工会领导,丽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按照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的要求组织实施。第三条 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作为丽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配套措施,必须坚持补充性保障定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收支基本平衡,个人自愿、工会组织、团体参保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原则。第二章 互助对象第四条 凡丽水市本级(包括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已建立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等单位中已参加丽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的在职职工,可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为单位集体参加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单独建立工会的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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