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 ( 2006 年第 11 次院长办公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 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以下简称“学
2、生 ”)。 第三条 学生 应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 有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的 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 2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 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
3、)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 )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 (四 ) 违反 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 第六条 对 违法、违规、违纪的 学生 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 (五 ) 开除学籍, 涉及 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 权利 , 应 从严掌握。 第七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 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为 : (一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所在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 (二 )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培养单位
4、提出,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八条 对有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 3 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 ) 情节特别轻微的 ; (二 )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三 )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 九 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 ,学生管理部门可以 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一 ) 诫勉谈话 ; (二 ) 责令具结悔过 ; (三 ) 在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 条 对有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二 ) 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 (三 ) 再次
5、违纪的。 第十 一 条 对有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经教育不思改过 的学生 : (一 ) 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二 ) 在学期间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过纪律处分,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 条 对有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学生 作出 处分之后 : 4 (一 )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 , 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 (二 ) 以“谁决定、谁存档”为 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
6、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 ,归入文书档案 ; (三 ) 记过以上处分的材料,应归入受处分学生档案,不得撤销 ; (四 )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 内 , 如 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无明显进步可延长 察看期,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 、 按本条例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 (六 ) 自受处分之日起, 一年内 应不给予任何奖励 。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 十三 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十四 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
7、行政拘留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 性质恶劣的 ; (二 )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三 )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四 ) 6 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十 五 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司法 5 部门处罚的学生: (一 ) 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二 ) 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 六 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 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 ) 煽动 、 组织、策划 破坏 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 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
8、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三 ) 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 (四 ) 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 (五 ) 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 (六 ) 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 (七 )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 (八 ) 擅自将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第十 七 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 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 参与破坏 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 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 )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 (三
9、)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 (四 ) 有盗窃、诈骗行为的 ; 6 (五 ) 制作、复 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 (六 ) 故意攻击计算机网络,或制造、散布计算机病毒的 ; (七 ) 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 (八 ) 参与聚众赌博的 ; (九 ) 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十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十 一 ) 过失造成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 八 条 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
10、类教育考试,以及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组织的考试中作弊的学生: (一 ) 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二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九 条 对于在学期间有抄袭、伪造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等行为的学生: (一 ) 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二 ) 公开发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二 十条 在参加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的教学科研活动 7 中 ,有下列行为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一 ) 无故旷课、旷工, 不听劝阻, 造成影响的 ; (二 ) 隐匿、伪造实验或观测数据,造成损失的 ;
11、 (三 ) 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或观测数据及成果 ,造成损失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 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 (二 ) 未经批准, 不听劝阻,擅自 调换宿舍的 ; (三 ) 擅自 占用宿舍或出租床位的 ; (四 ) 扰乱宿舍秩序, 不听劝阻, 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 (五 )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 ; (六 )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 二 条 对在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内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 (一 ) 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
12、除学籍处分 ; (二 ) 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三 ) 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四 ) 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五 ) 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三 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 8 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 (一 ) 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二 ) 过失损坏价值 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四 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 生,有下列情形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
13、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 (二 ) 弄虚作假,骗取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 (三 ) 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 (四 ) 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 (五 ) 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 ; (六 ) 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 五 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 ,给予以 上警告以上处分: (一 ) 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 (二 ) 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
14、滋事的 ; (三 ) 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 ; (四 )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9 失的 ; (五 ) 酗酒滋事的。 第二十 六 条 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 (一 ) 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二 ) 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三 ) 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调 查程序 第二十 七 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 ,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 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 第二十八 条
15、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 二十 九 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 三 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 10 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 ) 书证 ; (二
16、) 物证 ; (三 ) 证人证言 ; (四 ) 当事人的陈述 ; (五 ) 视听资料 ; (六 ) 鉴定结论 ; (七 )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 十 一 条 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六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 二 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 有 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学生 启动处分 程序前,应 告知 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拟被处分学生 ,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 理 由加重处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 条 学生 发生 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明确处分依据,学生管理部门在拟被处分学生同意接受简易程序 后, 可请示主管领导后直接作出处分 决定。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 : (一 ) 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 ; (二 ) 对拟被处分学生作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依据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