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 福建省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 2017 48 号)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农牧发 2018 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 2017 10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2、。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 3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 委会要依据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重点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
3、等,并报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六条 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2018 年至 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 2020 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 2 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和省环境保护厅。 (二)实地检查。 在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省农业厅和省环境保护厅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实地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通过
4、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 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可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 4 - 估。 (四)综合评价。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 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或第三方评估、自查评分情况,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 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
5、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并作为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设区市,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可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
6、禽养殖- 5 -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并报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十 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考核指标体系 及评分细则 2.概念解释 - 6 - 附件 1 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数据来源 备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及计分方法 一、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50 分) 1.组织领导 ( 1) 成立设区市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农业(畜牧、种植、土肥、农村能源、农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住建、金融、保险、经信、商务、税收、质监、科技、物价、电力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计 2 分
7、,未成立不得分。 10 分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 2) 市、县(区) 两级政府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计 2 分,未制定出台不得分。 ( 3) 设区 市政府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计 2 分,未制定出台不得分。 ( 4) 设区市党委或政府 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计 2 分,未召开不得分。 ( 5) 设区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或列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计 2 分,未签订 或未列入 不得分。 - 7 -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数据
8、来源 备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及计分方法 一、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50 分) 2.扶持政策 ( 6) 出台市、县(区)两级畜禽粪污资 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利用进行补贴,总量不低于当年省级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计 10 分,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为止。 10 分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3.政策落实 ( 7) 落实沼气发电、鸡粪燃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计 2 分,未落实不得分。 10 分 “政策落实”各项二级指标, 没有符合规定的 企
9、业,该项指标可得分; 在设区市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时发现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申报,但未依法予以落实的案例,该项不 得分。 ( 8) 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计 2 分,未落实不得分。 ( 9) 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 2分,未落实不得分。 ( 10)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购置补贴,计 2 分,未落实不得分。 ( 11)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政策,计 1 分,未落实不得分。 ( 12)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电政策,计 1 分,未落实不得分。 - 8 - 考核
10、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数据来源 备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及计分方法 一、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50 分) 4.执法监管 ( 13)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设区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计 2 分,未落实不得分。 10 分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执法监管”各项二级指标,在设区市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时发现未依法予以落实的案例,该项不得分。 ( 14) 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项目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计 3 分,未依法环评不得分。 ( 15)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
11、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项目 依法予以查处,计 3 分,未依法查处不得分。 ( 16) 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 以及环境污染 第三方 治理项目 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2019 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计 2 分,未按进度完成不得分。 5.机制创新 ( 17) 总结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计 5 分,未总结推广不得分。 10 分 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综合 评价结果赋分。 ( 18) 建立健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机制,计 5 分,未建立不得分。 - 9 -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数据来源 备注
12、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及计分方法 二、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 50 分) 6.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19) 2018 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 2019年达到 85%以上, 2020 年达到 90%以上,得 20 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4 分,扣完为止。 20 分 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或第三方评估 7.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 20) 2018 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以上, 2019 年达到 90%以上, 2020 年达到 95%以上,得 20 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4 分,扣完为止。 20 分 畜
13、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或第三方评估 ( 21) 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的,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4 分,扣完为止。 8.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 农用 化肥使用量减少比例 ( 22) 2018年试点县农用化肥使用量比上年减少 3%以上,2019 年减少 2%以上, 2020 年减少 2%以上,得 5 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 0.5 个百分点扣 1.5 分,扣完为止。 5 分 农业行业 统计数据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 试点 县的设区市,考核年度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 进行折算 。 - 10 -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数据来源 备注
14、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及计分方法 二、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50 分) 9.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 23) 国家级和省级畜牧重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 5 分;每有 1 个项目县未完成任务的扣 2.5 分,扣完为止,只有 1 个项目县的设区市,项目县未达标的不得分。 5 分 农业行业 统计数据 对国家级畜牧重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考核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年度实施进度和省农业厅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分。对省级畜牧重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考核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省农业厅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分。无国家级和省级畜牧重点 县
1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设区市,考核年度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 100 进行折算。 三、 加减分项 10.考核年度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 250 万头猪当量或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超过 95%或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比上年提高 8 个百分点以上的加 2 分, 超过 200 万头猪当量或 比上年提高 7 个百分点以上的加 1.5分, 超过 170 万头猪当量或 比上年提高 6 个百分点以上的加 1 分。 加 1 2 分 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或第三方评估 11.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 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 2000 个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超过 97%或
16、 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比上年提高 15 个百分点以上的加 2 分,超过 1500 个或比上年提高 13 个百分点以上的加 1.5 分,超过 1000 个或比上年提高 10 个百分点以上的加 1 分。 加 1 2 分 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或第三方评估 12.考核年度完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包年度投资计划130%以上的,加 1 分。 加 1 分 省农业厅、 省环境保护厅 - 11 -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数据来源 备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及计分方法 三、 加减分项 1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或商业模式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确定为典型模式的,加 1 分。 加 1 分 省农业
17、厅、 省环境保护厅 14.对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要求的,扣 2 分。 扣 2 分 省农业厅、 省环境保护厅 15.因不积极 组织 申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或因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不力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 分。 每件扣 1 分 省农业厅、 省环境保护厅 四、 否决项 16.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 省环境保护厅 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 2014 119 号)有关规定确定。 17.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低于考核年度目标值 5 个百分点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 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或第三方评估 18.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低于考核年度目标值 5 个百分点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 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或第三方评估 19.畜禽规模养殖场未录入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的场数超过总场数 5%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 省农业厅、 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