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 2013 年)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 )的; 2、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六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
2、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 未办理正式手续的 ; (二)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 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 (三) 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 不全的; (四) 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 (五) 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 销售单位进
3、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 ” 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 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 三 )处罚自由
4、裁量标准: 1、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其中: ( 1) 发射功率小于 5W(含 5W),且属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 2) 发射功率大于 5W 小于 25W(含 25W)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1000 元罚款。 ( 3) 发 射功率大于 25W 小于 50W(含 50W)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2000 元罚款。 ( 4) 发射功率大于 50W 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4000 元罚款。 ( 5) 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
5、款。 2、 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 其中: (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2) 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罚款。 ( 3) 屡教不改的,处 10000 元罚款。 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其中: 3 (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 2)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1000 元罚款。 4、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未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中: (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2)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没收非法
6、所得,并处 2000 元罚款。 5、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其中: (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2)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 6、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其中: (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2)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并处 1000 元罚款。 7、违反电 台执照管理规定,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8、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 其中: ( 1)初次违法的,处 10000 元 罚款; ( 2) 逾期不改正 的,处 20000 元 罚款; ( 3)屡教不改的, 处 30000 罚款 。 9、
7、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10、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中: ( 1) 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 2)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并处 1000 元罚款。 11、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其中: ( 1) 初 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2) 逾期不改正 的,处 3000 元罚款; ( 3) 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4 二、违反规定 使用、 研制、生产、 销售、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
8、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 2、 无 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
9、限的; (三)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四)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 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 (六)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七)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 3、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
10、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 5 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 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三)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其中: ( 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
11、得,并处 3000 元罚款。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中: ( 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3000 元罚款。 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中: ( 1) 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并处 3000 元罚款; (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4、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中: ( 1) 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 设备; 6 ( 2)多
12、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5、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或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中: ( 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并处 3000 元罚款。 6、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处查封设备,并处 3000 元罚款。 7、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处查封设备,并处 3000 元罚款。 8、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
13、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其中: (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2000 元罚款; ( 3)拒不 改正的,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9、 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其中: ( 1)初次违法的,处查封设备; (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没收设备,并处 2000 元罚款; ( 3)拒不改正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10、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了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
14、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中: ( 1)初次违法的,处予以警告,并处 10000 元罚款; ( 2)使其不改正的,处 20000 元罚款; ( 3)拒不改正的,处 30000 元罚款。 7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 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2、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八条“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5、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 干扰的; (三)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 (四)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五)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 (六)非无线电
16、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七)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的; (八)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 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的; (九)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其他行为的。 8 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三) 处罚自由裁
17、量标准: 1、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其中: ( 1)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 ( 2) 造成通信事故或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并处 2000 元罚款; ( 3) 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4000 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 4) 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后果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2、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18、,其中: ( 1) 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 2) 故意干扰合法的 无线电业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 3000 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 3) 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3、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其中: ( 1) 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 2) 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查封设备,并处 3000 元罚款; 9 ( 3) 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
19、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5000 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4、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其中: ( 1) 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 2)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 ( 3) 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重要通信业务(如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 5000 元罚款。 5、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其中: ( 1) 影响轻
20、微,未造成后果的,处 查封设备; ( 2) 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 3000 元罚款; ( 3) 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 5000 元罚款。 6、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其中: ( 1) 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 2) 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的,处没收设备; ( 3) 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 造成严
21、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 5000 元罚款。 7、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的 ,其中: ( 1) 影响较轻,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 1000 元罚款; ( 2) 造成通信事故的,处查封设备,并处 3000 元罚款; 10 ( 3) 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 5000 元罚款。 8、 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其中: ( 1)初次违法的, 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查封设备, 20000 元罚款; ( 2) 逾期不 改正的,处查封设备, 30
22、0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50000 元罚款。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 2、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九条“随意变更核 定项目,发送、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参数、发射功率等的; (二)擅自转借、转让电台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供自己使用的频率、呼号的; (三)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四)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工作方式的; (五)有变更核定项目的其他行为的。 ” 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