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处理。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执业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