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盘点制度范文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使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保证其存货及财产盘点的准确性,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盘点范围。1存货盘点:包括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的盘点。2财务盘点: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的盘点。3财产盘点:包括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的资产。(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的资产。 第三条 盘点方式。1年中、年终盘点。(1)存货:由资产部或经管部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2)财务:由财务部与会计室共同盘点。(3)财产:由经管部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2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会同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应采取重点盘点)。3月份检查。由检核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