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奖罚制度01 总 则一、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依照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原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二、本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依据制定的,适用于苏杭河煤矿内部管理。三、本制度没有涉及的奖惩事项,可比照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矿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四、处罚程序: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由检查人签字,报相关专业科室或安全科,科室负责人组织核实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执行。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管理科,一份处罚单位留存,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经矿领导层决定后执行。五、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六、本制度解释权属苏杭河煤矿安全科。02 奖 励1、对在全矿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基层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