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黄政发 2015 21 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 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6 月 15 日 2 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7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6 6
2、8 号),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划拨用地的划拨价款标准如下: 一、划拨价款的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的划拨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二、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 根据预期征地区片地价调整趋向统一的因素,结合无偿划拨的情形,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按照下列两类执行: (一)对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道路、绿地等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划拨给功能区管委、镇(街道)及区教育体育局用于建设幼儿园、中小学的非营利性科教用地,对村庄原址土地无货币补偿并划拨给功能区管委、镇(街道)和社区的村庄改造安置用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收划拨价款或允许无偿划拨的项目用地,不再核定和收取相关划拨价款。 (二)免收划拨价款情形以外的项目用地,全区范围的划拨价款统一按照 15 万元 /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 3 三、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有效期 本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印发之日即 2015年 6 月 15日起执行。 在上述有效期内,涉及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 ,划拨价款标准另行研究并发布。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6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