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文明有序,完善政府领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区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为了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对本辖区交通安全责任制单位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加快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奖优罚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的制度。本办法所要控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第三条凡在本辖区内的机关、部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学校、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