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讲教师 杨松森 2015年 5 月,第六单元,土木工程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2,第六单元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五类无效施工合同及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办法二、垫资合同及垫资合同的结算办法三、阴阳合同及阴阳合同的结算办法,三、阴阳合同及 阴阳合同的结算办法,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结算的规定,2006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作为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某住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为4000万元。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将此合同进行了备案。三天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见面,提出重新签订一个施工承包合同,将合同价改为3800万元。由于建筑
2、公司担心失去该施工任务,就违心答应了这个要求。,2007年3月7日,工程竣工。建筑公司要求按照第一个合同结算工程款,遭到了建设单位的拒绝。建筑公司打算提起诉讼。但是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被某人士告知:“你这个官司是打不赢的。因为你们已经签订了第二个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高于第一个合同,也就是用第二个合同修改了第一个合同。” 你认为这位人士的观点正确吗?,1. 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的出现的原因 开标前,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是保密的,这就使得中标人的中标价可能会高于招标人的心理期望值。而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总是希望能将承包商的中标价格压至最低。于是就出现了阴阳合同问题。,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所谓
3、的阴阳合同问题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引发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案例中阳合同在前, 阴合同在后,实际操作中,一般阴合同在前,阳合同在后。,2. 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出现的先后顺序,3. 阴阳合同纠纷,纠纷主要表现在以哪个合同结算上面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状况 大部分法院按阴合同结算 小部分法院按阳合同结算,4. 我国关于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4、办法第47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 对于阴阳合同问题的处理,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6. 对阴阳合同的理解:,“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悖的,应当以中标合同记载的实质性内容为准”。最高院新观点,(1)阳合同的备案机关?备案,应当指的是
5、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充协议未背离阳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可以和阳合同一起作为结算依据,最高院新观点认为:“不能理解为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在签约后不能补充、修订、细化,只能一份合同履行到底”。,(2)备案合同外的补充协议是否都是“阴合同”?,(3)司法解释第21条 是否意味着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4)在签订阳合同时,双方另行私下约定:“关于招标投标签订的合同只作为办理备案领取施工许可证之用,双方应实际履行补充合同。”由此约定的情况下,阳合同还是否是结算依据?,(5)直接发包的工程,其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实际内容不一致的,按照哪个合同结算?,2006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作为中标的
6、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某住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为4000万元。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将此合同进行了备案。三天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见面,提出重新签订一个施工承包合同,将合同价改为3800万元。由于建筑公司担心失去该施工任务,就违心答应了这个要求。,2007年3月7日,工程竣工。建筑公司要求按照第一个合同结算工程款,遭到了建设单位的拒绝。建筑公司打算提起诉讼。但是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被某人士告知:“你这个官司是打不赢的。因为你们已经签订了第二个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高于第一个合同,也就是用第二个合同修改了第一个合同。” 你认为这位人士的观点正确吗?,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如何规避阴阳合同?,第一,尽量不签订阴阳合同。如果想要获得合理的低价,就进行正式的招投标,真正的招投标基本上是能够获得合理低价的; 第二,如果要签订的话,要找个合理的理由,签订补充协议,并且备案。第三,重新招标、投标,以获得合理的低价,然后重新签订合同。,本节小结,教学目标 熟悉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 掌握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19,本节结束,2018/10/9,此处添加公司信息,20,THANK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