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461792 上传时间:2018-10-09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咸 阳市秦都区实施 咸 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我区城市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和 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条例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和 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暂行 办法 及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 第 二 条 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

2、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 三 条 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 四 条 城市低保 以 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 救 的方针 。 -2- 第二章 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 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 区民政局负 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 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

3、工作; 2、 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 的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 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 工作 ;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 入户率不低于 30%; 8、 指导、监督和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 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 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4、-3- 10、 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 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 组织发 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 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 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 录入 和 低保 计算机 网络的管理 工作 。 (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处 负责

5、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 申请受理、 审核 和日常管理 工作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 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 镇长( 主任 ) 、主管民政的 副镇长( 副主任 ) 任正副组长, 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并 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 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 遇家庭的 申请、 资格 审 查和上报工作; 2、 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4- 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 组织 各社区居委会做好 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 工作 ; 4、 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

6、象 定期 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 5、 建立明查暗访制度, 安排 辖区 低保对象 定期 进行 家庭情况报告 工作 。 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 度 入户率 达到 100%; 6、 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 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 训等工作; 7、 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 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 录入 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 社区居委会 协助街道办事处对 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 民主评议工作。 (四) 区政府及有关

7、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 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 就业; 3、 工商 地税 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5- 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 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 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 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 部门 应做好低保

8、资金的审计 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 要 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 六 条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 个人申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低保经办机构 入户 核实、 组织 社区民主 评议 、 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 籍 所在地 镇人-6- 民政府(街道

9、办事处) 提出 书面申请, 填写 咸阳市秦都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 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 核实、 组织 社区民主 评议 、 初审 与张榜公布

10、 。 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 , 在 20个工作日内 会同社区城市 低保评议小组成员 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 共同 完成对申请人家庭 情况 的 核实工作 , 填写咸阳市秦都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 , 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 由办事处 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 住址等 情况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 街道 办事处 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 批 ,-7- 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 理由 。 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 ,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 及收入等 情况,以备 镇人民政府

11、(街道办事处) 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 社区居委会 民主 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 社区低保专管员、 社区居委会成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 、党员代表 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 使 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 镇办 。 (三) 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

12、人家庭的入户抽查 (抽查率不低于 30%) 和审批工作,并将 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 、 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 镇办 张榜公示, 不符合条件的要 书面 告知本人 并说明理由 , 对有异议的 返回 镇办 重新进行核实 。 第 七 条 申请及审核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 (子女已婚, 且未共同生活 , 但因住房问题-8- 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 (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户口 未在同一户口薄上 的 城市 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 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

13、 各自户籍所在地 民政部门出具 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 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 三 ) 在本 区 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 原则上 向 户 籍 所在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 , 由现居住地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 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 在居住地居住超过 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 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出具的证明材料 ,按规定 向居住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 四 )无行为能力的 居民

14、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 五 )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 局 提出申请,由区民政 局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管理。 ( 六 )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9- 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 保障标准的确定与 调整 第 八 条 我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 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申请

15、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 驻 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 (三) 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当地政府 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 (如学生 或需-10- 在家照顾 幼儿 、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

16、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 或虽然 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 2 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 办事处( 社区 ) 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 6 个月 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 6 个月 未向 街道办事处 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 不接受 定期复审的 ;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 原因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