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5月31日第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原则(一)为减少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坚持就近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二)申请转移出省的危险废物在本省已有相应处置利用设施和能力的,原则不予批准转出。(三)本省无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设施和能力的,不予批准转入。二、工作机构和职责(一)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范围内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和统一监督管理。(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具体负责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1、受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批。3、监督企业向沿途经过的接受地以外的省级环保部门报告。 (三)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审核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计划及处置方案,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监督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并在省界内实施监控。1、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日常备案管理。2、负责对转移计划和处置方案进行技术审查。3、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