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江财行201633号)、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是指市司法局在我市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员申请调解矛盾纠纷案件补贴的资金。第三条 “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以案定补”经费按照“一案一卷”、“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