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美丽村庄,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本条例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庄建设,制定、实施、修改村庄规划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和乡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重大问题,保证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适应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