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的办理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结合本厅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以省交通运输厅的名义或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厅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处室”)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再以本单位名义直接报送省法制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印发执行。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解读、修改、审核、报审、审查、发布,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处室起草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范围:(一)对本厅或者厅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交通系统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