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对象本评价办法的评价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二、评价周期考核奖励表彰周期为一年。每年对上一年度统计任务完成、制度建设和综合管理情况评价打分,结果进行正式通报。三、评价内容本办法的评价内容包括:(一)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二)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台账(三)统计制度与专业队伍建设(四)统计工作推进四、评价标准(一)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包括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和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两部分。I.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对报表数据采集、报表报送、报表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四个方面进行评价,满分40分(最终得分根据各省工作量不同进行加权调整)。最终得分=(报表数据采集得分+报表报送得分+报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