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琼府201928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切实提高验收效率,结合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核准或备案的航道、防波堤、锚地、护岸工程等配套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第四条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