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第五条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