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