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实行调节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制定和调整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第六条 司法鉴定收费原则上实行委托人付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