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年1月29日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