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体要求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第3号)和清远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清府2019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网上办理,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它项目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专项验收单位包括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