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2016年6月19日合肥学院第二届二次“两代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教育方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