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鲁交院发20054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财经管理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避免财经工作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加强财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第三条 建立健全校内经济责任制,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使各级领导、各主管财经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承担起与其职能相适应的经济责任,保证学校财经工作有序地进行。第二章 经济责任内容第四条 校长经济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的经济责任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