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制度实施细则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措施,我校实行研究生教学督导制度,并制定细则如下:一、组织机构学校设立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简称督委会),主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副院长、研究生部主任、副主任及聘请的部分教师组成。各学院设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简称督导组),组长由研究生教学副院长担任,督导员由23名教师担任。二、督导员的条件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路线。2、所聘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3、长期从事研究生的教育或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4、善于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改革措施。5、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勇于奉献。三、督导员的职责1、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评价和评估学校研究生教育状态和效益,每学期至少提出一份评估报告。3、督委会成员对全校研究生课程质量、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进行检查,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