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信访条例及省委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落实辽宁省“五级书记抓信访”推动信访矛盾减存控增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要求,妥善处理和解决职工群众信访问题,努力消除影响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第三条 接到来信来访之日起30日内办结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情况复杂需延期解决的,要向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第四条 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不得把本部门的信访问题推向局里或社会。第五条 畅通信访渠道,积极为信访人反映问题提供便利条件,坚决禁止阻碍、限制,甚至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行为发生。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条 各处室和局属单位要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指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信访工作,设定1名兼职信访工作联络员负责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