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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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 经费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 及经费 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 及 经费 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 和财政经费使用绩效 ,根据 国务院 关于 加强和 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改革方面的要求以及 省政府 对 省 级科技计划项目 和 资金管理 的要求,按照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 201760 号) 的 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昆明市科技创新发展

2、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 期 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 及 经费 的 管理 坚持 依法行政、明确职责、 程 2 序规范、 管理公开、促进创新、讲求绩效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 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 经费使用的 绩效水平。 第四条 项目 实行归口 专业 管理,由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请, 承担 项目的过程管理

3、以及验收、绩效和档案 等 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 五 条 市科技局 是 科技计划以及 项目 管理 的 主管 部门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 年度 科技计划 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二) 负责 年度 科技计划 项目申报指南的 编制与 发布 ; (三)负责项目立项 、实施、验收、绩效等管理工作; ( 四 )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相关 的 项目管理工作; ( 五 ) 负责项目管理 服务 机构 的 认定和监督管理 ,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 ( 六 ) 协调 指导 科技主管部门 、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 管理 服务机构 的项目

4、管理工作 ; ( 七 ) 协助有关部门 的 监督检查 工作 ; ( 八 ) 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3 第六条 市财政局 是 科技计划 经费预算 的 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 年度科技计划经费财政预算 的 评审 ; (二) 审核并批复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 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执行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 (四) 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是指 向 市科技局 申请并经 审核确认,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单位 ( 主 要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 等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

5、本 部门、本地区 单位 的 项目 初审 、推荐 、 管理和监督 等 工作; (二)对 本部门、本地区 项目承担单位 进行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 协助市科技局 和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 八 条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 专业机构 , 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 的 申报 受理 工作 ; (二)负责项目 过程管理及 验收的具体工作; 4 (三)负责项目 的 绩效 评价 分 析; (四)负责项目 的 档案 资料 管理; (五) 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中的重大 事项 ; (六)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

6、政局的监督管理 。 第 九 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 的 单位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履行 法人责任, 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条件, 执行项目合同, 组织项目实施,规范 经费管理, 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 二 )按期提交项目执行 年度科技 报告 、中期科技报告 ,及时报告项目 实施中的 重大事项 ; ( 三 )按期申请项目验收, 并 提交项目 验收 资料 和 科技报告 ; ( 四 ) 负责 项目 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资产和资料 归档等管理工作; ( 五 )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管理 服务机构 是 指 获得 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

7、机构 资格认定, 受 市科技局 委托 承担 项目 评估 评审 及相关工作 的 机构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组织开展 项目 的 评估评审工作; 5 (二) 落实项目评估评审相关保障条件,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三) 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 。 第 三 章 申 报 与受理 第 十 一 条 市科技局根据 我 市 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于每年第 3 季度印发下一 年度项目申报 指南 通知 。项目申报受理 期 不少于 50 天 。 第十 二 条 项目 申报 单位 应当 具备 以下条件: (一)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

8、属行政事业单位 、 团体,共同与昆明市 属 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 中央驻昆及省属 行政事业单位;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年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 自筹 资金能力 ,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 )近 3 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 1 年内无重大责任事 6 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六) 没有 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 同类 在实施 项目; (七

9、)有关项目 申报所 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 十 三 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 可 以 按 照 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申报材料提交采取 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 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 ,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 。 网络申报材料 经 初审通过后 , 申报单位将全套 有效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科技主管部门, 经 科技主管部门 审核齐全后 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 (一) 申报 单位 对 所申报项目资料 的 真实 性 、合法 性 、完整 性和 有效 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涉密项目 申报 按照涉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 通过

10、网络申报。 第 十 四 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一般 包括竞争性项目 、 引导性 项目 和自主性 项目 。 (一)竞争性项目 是 自由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 的 项目, 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 1.前资助: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7 2.后补助:项目承担单 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 内容 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 二 )引导 性 项目 是 政策引 导、 目标明确、重点支持 的 项目, 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政策性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 1.政策性补助:对获得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11、2.贷款贴息: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单位 给予 一定的贴息资助; 3.投资风险补助: 对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三)自主性项目是自由申报、择优立项、自筹经费的项目 ,财政经费不予支持,所需经费由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科技计划 各类项目 支持方式进行选择。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 划预算和项目情况,在征求申报单位的意见后,可 以 对所申报的支持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 五 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申报 指南 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相关形式审查,做出“受理

12、”或“不受理” 8 的形式审查意见。 第 四 章 评审 与 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 立项 评估 、中期评估 以及 验收 等管理全过程 所需专家 , 原则上均须由“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技术专家、 1 名财务专家、 1 名科技管理专家和 1 名监督专员组成专家组 。 涉及特殊领域或重大任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 研究同意,可 以 在 “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技术专家。参与项目 评估或验收 的专家 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相关 工作。 第十 七 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 评估评审工作 , 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 会议评估、

13、网络评估、资料评审 等方式, 按照 竞争性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或引导 性 项目认定标准,分别对受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 八 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综合 项目评估 专家 组 评估意见 , 编制 项目评估报告 ,形成评估结论 。 (一)竞争性项目 和自主性项目 形成 以下评估结论: “ A”为具备立 项条件、“ B”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 ; “ C”为立项条件不足 ; “ D”为不具备立项条件。 评估结论为“ A” 和 “ B”的项 9 目 编入立项备选 项目库 管理 , 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 2 年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 (二)引导 性 项目 按照评估结 论 由高到低排序

14、备选,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 其中,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引导 的 相关备案 项目 纳入 企业研发投入 项目库 管理 ,根据需要可以单列立项 。 第十 九 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估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 天。 第 二十 条 市科技局 按 照 以下 程序组织遴选 项目的立项 。 (一) 各 项目管理处室 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 体安排要求和项目评估 结论 , 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报送发展计划处 ;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根据 市委、市政府 年度 工作重点 和 年度 科技计划预算 , 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 年度 各批次 项目立项议案; (三) 项目立项议

15、案经 市科技局 局务会 审议 后 , 报 局长办公会 、局 党组会审定 ; (四) 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 (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 ,公示期为 10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10 第 五 章 实施与管理 第 二十 一 条 立项 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 。 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 单位(乙方)、 科技主管部门 (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并经专家组 评估 的 项目 主要目标 、 研究内容、验收指标 等内容签订,并 明确 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 二十 二 条 市科技局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会同发展计

16、划处根据项目立项 明确 的 财政经费 支持方式 以及项目实施情况 , 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 ,按期 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 财政支持 经费。 第二十 三 条 项目 执行期间 , 项目合同确定 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 原因确 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 的,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送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 项目管理 处室调查核实 , 发展计划处 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 (或组织专家评审) , 报 经 市科技局 局长办公会审定后 ,订立补充项目合同 进行调整 。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 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 (一) 因 市场、技术 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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