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事项名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条件】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