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2、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代表机构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注:合法营业证明应提交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驻在场所:拟变更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注: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