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戏剧类评奖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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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戏剧类评选细则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五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戏剧类评选细则。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最高文艺奖项。本届评选文艺作品奖。2、凡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由我市戏剧院团(含民营剧团)创作并演出的剧目(包括京剧、吕剧、话剧、柳琴戏、五音戏、豫剧、梆子、弦子戏、歌剧、音乐剧等),均可以单位名义推荐申报参评。确认剧目创作时间以首次公开演出时间为准。3、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须是我市人员,主创人员系外市者不得参加评奖。与市外有关部门、人员联合创作的作品,由我市主创人员和单位申报评奖。戏剧类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音乐、演员、舞美、灯光、化妆等。4、评选实施方案第二项(一)“文艺作品评选对象”第4、5条规定之范围人员不参加评选。二、参评条件与标准1、参评剧目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剧目深受人民群众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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