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特聘教授制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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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林业大学特聘教授制度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纳海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根据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校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聘教授人选由单位推荐或自荐,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校优先考虑在对江苏省乃至全国经济 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学术上得到或有可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国家、省(部)级优势 (重点 )学科、学

2、校重点建设学科以及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中设置一定数量特聘教授岗位。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的设置主要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需要,重点结合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以及创新团队培育的需要。原则上设置在二级学科。 第六条 学校特聘教授分为 A 类和 B 类两种类型。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特聘教授( A 类)的职责 1、承担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指导研究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 域的讲座。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

3、,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科技创新工作。 第八条 特聘教授( B 类)的职责 1、承担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联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讲座等 。 2、发挥学术顾问作用,为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拓展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提升学科的国际学术地位。 3、进行合作科研,与受聘学科的教师一起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合作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师的科学研究水平。

4、 4、促进团队建设,推荐并协助相关学科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推荐青年教师到国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开展合作研究。组建或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积极争取并主持、参加国际及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等。 第四 章 聘任条件 第九条 特聘教授( A 类)聘任条件 1、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已经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2、 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过世界一流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 国内应聘者原则上应在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现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 3、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

5、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 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6、年龄在 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7、 聘期内 国外受聘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低于 9个月,国内受聘者保证 全职在校工作 。 第十条 特聘教授( B 类)聘任条件 1、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严谨诚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教授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6、3、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 4、身心健康,年龄原 则上不超过 60周岁。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5、受聘人员每年来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3 个月。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确定设置 特聘 教授岗位的学科及数量,向 国 (境 )内外公开 招聘 。 第十二条 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1、 申请人 自荐或由 设岗学院 推荐 ,学院学术委员会 和党政联席会议 审议 通过 后 ,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林业大学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并附个人简历、简介、代表性论文或论著,以及来校工作的详细计划和工作目标等材料。 2、

7、 人事处 会同 设岗学院,对候选人进行评议 , 并将 评议 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经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后 , 特聘教授( A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特聘教授( B 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 审 议 批准后 , 受聘者与校长 (或校长委托人) 签定聘任合同,受聘上岗。 第 十三 条 特聘 教授岗位应选拔最优秀、最适合学科发展需要的人 才 。 若 未选拔到合适的人 才 ,岗位可暂时空缺。 第六章 工作待遇 第十四条 特聘教授( A 类) :聘期内除 享受国家 和江苏省 规定的工资 、保险、福利 及有关补贴 外,享受学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 特聘教授( B 类) :实行月薪制,

8、月薪贰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为特聘教授配备科研助手,在人才选聘和队伍建设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学校 根据 工作需要 视 学科 情况提供 一定的 科研 经 费。 第十六条 学校提供科研工作所需的实验室、办公室等,保证招收研究生名额。 第十七条 学校视特聘教授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住房条件。协助安排配偶工作和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第七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与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 A 类)聘期 4 年,特聘教授( B类)聘期 2 年。 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为工作进 展情况和学科 建设 发展情况。

9、重点考察受聘者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 由所在学院 (或学科 )负责 ,受聘者须向 考核 专家组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材料送人事处。 年度考核合格,可继续受聘 。 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可解除其聘任合同。 聘期考核 由人事处负责 ,受聘者须提交聘期总结报告,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以及岗位工作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的,学校将解除聘任关系,并通知受聘人。 第二十二条 聘期结束时,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特聘教授聘期考核情况,学校与特聘教授协商是否续聘。 第 二 十 三 条 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 2012 年 ) 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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