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教师员工和其它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我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的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