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资格管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参考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发布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所有网络成员单位的监测人员,均应取得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以下简称 “市辐射站”)对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持证上岗考核。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包括各区县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各行业环境监测站。第二章 考核工作管理第四条 市辐射站成立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网络成员单位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