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徐州工程学院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7年1月6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学校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在学校党委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