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院字(2005)76号文件根据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用于学院教学、科研、产业、行政、生活等用途的资产设备,不论使用何 种经费(院拨或自筹),来自何种渠道(自制或捐赠),产权均属学院,均要纳入学 院固定资产管理。单价 500 元以下的,按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单价 500 元以上的,按本实施细则管理。 一、设备实物与技术验收为保证新购仪器设备质量,凡新购入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实物与技术验收鉴 定。(一)单价 20000 元以上、批量 50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其验收由院教务处 组织资后处、使用部门、设备保管人、经办人(必要时约请有关专家)等共同进行 验收,并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设备技术验收单”上共同签署验收签定意见。(二)单价 20000 万元以下、批量 5000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设备 专管领导组织设备保管人、有关技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设备技术验收单”上签署鉴定意见。(三)技术验收把关的主要责任在使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