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