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变更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3、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4、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