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至2013年前全面完成我省饮水安全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乡镇、村庄、学校、国营农(牧)场和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列入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的水源、水量、水质不达达标地区的人畜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以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为原则。优先安排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项目,保障供水水质,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供水系统一般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不包括入户部分),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