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普通高等教育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籍期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弹性学习年限内,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下同)一年以后,对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4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二)成人高等教育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网络教育,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