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