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科研统计调查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素质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