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 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第三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 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 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第四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 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 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 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 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 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